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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不再有第三个佘祥林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一个法律寓言是这样的。一个美国人,一个丹麦人和一个苏联人一同去旅行,途中三个人聊天,谈到了每个人最快乐的时刻。美国人说:“我最快乐的时刻,是我的东西被偷了,后来警察向我返还被盗财产的时候。”丹麦人说:“我的弟弟到了40岁还没有结婚,后来找了个非常好的老婆,这是我最快乐的时刻。”苏联人沉默不语。在美国人和丹麦人的再三催问之下,他说:“有一天,我们一家人在准备晚餐,两个克格勃闯进来,对我的弟弟说:‘伊凡,你被捕了’,于是全家人抱头痛哭。伊凡妻子小心翼翼地问了句:‘我们楼上还有一个伊凡,你没仔细看一看,有没有弄错?’克格勃低头看了一下材料,说搞错了,其实要抓的是住在三楼的伊凡。”苏联人说,这是他一生所经历的最快乐的时刻。

  陈瑞华教授在演讲中举的这个例子,使国家权力滥用(尤其是刑事诉讼权力)给公民个人带来的恐怖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使每个人丧失法律上的安全感,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恐怖的社会。”

  不幸地,中国也出现了这样的“伊凡”;不幸地,中国的伊凡所经历的权力滥用带来的恐怖比故事中的伊凡还要深刻,他叫佘祥林;不幸地,佘祥林之后中国又出了第二个伊凡,他叫赵作海。

  “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你说秦香莲可是个好人,那她为啥招供,还不是打得狠。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招不住。”

  “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的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最高兴的就是说让我出来,那个时候最高兴。这个事情最悲惨,也最高兴。”

  “我是老百姓,以前不知道啥是法律。现在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

  这是赵作海在接受采访时说的五句最震撼的话,前三句让人愤懑,第四句让人揪心,最后一句却足矣令我们的法律面红耳赤——这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带给“本不懂法”的普通农民的真实感受。

  然而,他所“相信”的真的法的本意吗?

  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而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也渐渐在老百姓一步步变得麻木的神经上刺不出震撼的伤痕。十一年后,当我们反思当年没人知晓的“赵作海事件”,至少有三点问题不应被忽略。

  首先,我们不得不重提“宪法之下的公法一体化问题”。宪法是公法之母,一个好的公法制度离不开一部强有力且被真正信仰、充分实施的宪法。相对于私法而言,公法的规制对象那种天然的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倾向使人们出于一份战战兢兢的恐惧对于公法本身的拘束效力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因为,一旦国家权力变成脱缰的野马,所有权利都将化为它蹄下被任意践踏的野蔓。通过部分法律将宪法条款进行细化并以此保障公民权利的“间接保护模式”,是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客观选择。它要求的核心在于宪法权利向法律权利的完整转化,以及法律权利的切实保护。于是问题出现了。其一,我国宪法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体系上缺乏完整性与内在科学性,“短板效应”决定了我国法律权利的保护效用难逃“打折”的厄运,即使宪法权利目前并无直接适用的资格。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框架初步建立,相关的宪法权利也的确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拥有了相应的“映像”,但是,宪法权利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之间的内在逻辑被我们所谓的执法者认为阻断了。因为他们的确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侵犯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自由权、健康权等这些在他们似乎“不值一提的虚幻“却拥有着宪法上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在执法中,那种内在逻辑并不像在立法中体现得那样明晰。其三,对于孤立的、被人为隐去了宪法背景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我们的公权力往往待之如任人宰割的羔羊。在部分侦查人员、审讯人员的逻辑里,一手捧着刑事诉讼法规范一手大肆刑讯逼供,早已成了家常便饭。如何在这些直接实施法律的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脑海中让刑事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真正地同宪法权利保障问题联系起来,是避免第三个佘祥林出现的根本前提。

  其次,我们再把视角转回刑事诉讼法本身。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其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强制调查和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要确立法定的理由、条件和适用程序,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防止出现任意的搜查和非法的羁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还为被告人确立了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和程序保障。显然,从程序先后上而言,如果第一个方面的要求不能实现,那么第二个方面出现问题将是注定的结果。赵作海的悲剧为这一论断作了生动的注脚。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方面是避免第三个佘祥林出现的主要环节,其中尤以第一个方面更为重要。先后有别,轻重有分。

  最后,重视以上两个环节的切入点为何?笔者认为应当落在刑事诉讼观念的转变上。如何能够促进观念的转变?而如下几点尤其不能被忽视。其一,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涉及到住宅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甚至生命权等宪法权利,因此不从在宪法层面上还是刑事法层面上,都应该对这些权利的内涵加以明确。这是宪法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所在。其二,要同步提高刑事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两大对立人群的宪法权利保障意识。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漫长过程,但却是促进观念转变的核心价值所在。其三,要完善对被侵害宪法权利的救济。一方面,加大对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宪法权利的刑事司法人员的惩戒力度,在观念上形成一种强制守法的威慑;另一方面,要拓宽被侵害宪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救济途径,优化救济手段的功效。

  于是,十一年前在赵作海头顶炸响的鞭炮,十一年后俨然已经变成警醒世人的钟声。今天,在公权力的“权威”下已经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赵作海正寄居在妹夫家简陋的土炕上,用冤屈的泪水体味着有生以来“最大的幸福”。

  但愿,那佝偻的身躯化为刑事诉讼权力滥用的句点;但愿,赵作海所相信的,是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本来面目;但愿,中国不再有第三个“佘祥林”。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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