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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二)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友:我的民法水平一直都很差,今年又出了《侵权责任法》,它和《民法通则》还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适用等等,已经把我给搞晕了。这部分内容究竟应该怎么复习啊?您预计《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啊?

  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

  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

  第二个问题是: 《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法》虽然是一部重要的新法,但由于在民法中的地位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相对较弱、自身的体系性不强等原因,其单独在第四卷出大题的可能性不大。对《侵权责任法》在大题中进行考察比较可能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结合,成为其中的一问或两问,共同构成第四卷的民法大题;一是在第三卷以三问左右的不定项案例形式进行考察。

  网友:今年的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似乎特别的多,尤其是几个大法的出台或调整——像《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选举法》修正案等等,这部分内容2010年会不会考啊?我们应该怎么复习,有没有什么窍门?

  答:新增内容一贯是历年考试的高性价比考点,针对这部分的考题往往内容集中,设题简单,得分容易。对于新增内容的复习,可以从考点和法条两方面入手进行。学习新增法条,主要是掌握重点条目;学习新增考点,则应对照大纲重点理解辅导用书的内容。具体到部门法,我给大家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侵权责任法》,将会是今年司考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对于《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2010年考察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10年的大纲、辅导用书没有采用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大纲、辅导用书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考的;二是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那么2010年9月举行的司法考试很难用新法来出题。基于上述两点,今年考试可能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但不排除会出一些有关理论方面或者新旧法律内容一致的题目。当然,《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调整的内容并不多,对那些重要的修正内容,大家还是应当尽可能了解,以防万一。

  第三,对于《选举法》修正案,建议考生重点关注新旧法条的变化,尤其是新增加的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可能会成为考查的重点,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新条号修改内容

  第6条增加关于“代表广泛性”的规定

  第9-10条增加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11条第1款第(4)项修改关于“乡镇代表人数上限”的规定

  第14-16条、第25条修改关于“城乡代表人数1:4”的规定为“1:1”,实现城乡代表人口数的完全相同

  第28条修改关于“选民名单申诉”的规定

  第29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说明程序”的规定

  第33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见面程序”的规定

  第34条增加关于“选举监督程序”的规定

  第35-36、38、40-41条完善关于“直接选举程序”的规定

  第45条新增关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规定

  第50条完善关于“县乡级罢免程序”的规定

  第52条完善关于“代表辞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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