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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车库可办理房产证
发布日期:2010-06-01    作者:110网律师
车库可办理房产证??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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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长期以来,对于车库车位权属的确认和登记问题,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纷争不断;2007《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对车库的权属如何进行登记进行了规定。
       针对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已经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可以理解为除占用道路或者其它场地之外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原则上是属于开发商的。
       虽然《房屋登记办法》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车库车位可以登记;但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等与之类似的车库是可以单独登记的,因为该等车库从结构和利用上看,是具备一定的独立性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因此,该部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地下车库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其产权应随同转移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如果将地下车库作为地下建筑面积报批,则地下车库可以计入容积率,享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此时,地下车库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其他住宅单元,开发商能够取得对应的产权证书。在此情形下,开发商能够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有权分别出售车位。
       当然,购买车库时,需要注意调查该车库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违反了建筑规划把人防等改为车库,办理房产证后证书上记载的车库用途是否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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