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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意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1)价值判断 (2)事实判断

  2.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3.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司法考试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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