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复习:法的价值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2,单)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单)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4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5-1-1,单)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5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1-2,单)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6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2005-1-5,单)
A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7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2003-1-31,多)
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
【考点专题讲座】以上7题都涉及了法的价值这一考点,但是命题的重点集中在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注1)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2.法的价值的种类。
(1)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2)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 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注1: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于它对理解法理学的好多内容起到辅助作用,故笔者做了保留。)
②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③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情况下限制只有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到自己,后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禁止或者惩罚。
(3)正义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从质内容看,正义体现按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③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利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2、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触,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局面的出现。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平衡各种价值之间的矛盾。然而,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原则,主要有:
(1)价值位阶原则
它是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自、秩序与正义)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质的人性需要,故而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它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答案】1 D 2 C 3 A 4 D 5 C 6 A 7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