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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风险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为往往使受许人遭到致命打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目的。面对特许人的这种权利滥用,未来的受许人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不断要求在合同条款上限制特许人的这种行为。

  合同的期限

  特许经营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之间,有的甚至几十年。合同到期时,若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表示愿意继续经营该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亦应同意延展合同的期限。所以,特许经营一般都是一种长期的合同。

  合同的展期与终止

  特许经营制度可以长期连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要求特许人有一个能促使受许人严格履约的杠杆,而且即便出现违约现象也能使受许人迅速纠正。这个杠杆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维持还要求保护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许受许人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本为代价的。为了保护其特许经营的信誉,保护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消费者的利益,特许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受许人不延展合同期限或终止合同。同样,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也要有一定的投资,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感情。因此如果受许人经营状况符合标准,而特许人却利用其经济实力或其他原因任意终止合同或不为受许人延展合同期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做法。因为双方经济力量悬殊,受许人没有与特许人抗衡的能力。

  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为往往使受许人遭到致命打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目的。面对特许人的这种权利滥用,未来的受许人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不断要求在合同条款上限制特许人的这种行为。美国各州为了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颁发的通知和只适用某一种特许经营的“终止法”就多达90个。

  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满时,特许人不同意与受许人继续保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间包括展期在内,特许人要求立即结束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不展期与终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给受许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大多数美国法院往往把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看待。法院认为只要受许人履约情况基本令人满意,特许人就应允许受许人继续保持契约关系的要求。而且即使受许人的确有违约行为,特许人也应给予他们纠正的机会,双方契约关系仍要继续保持。若特许人在合同到期后不为受许人展期,特许人要在合同期满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受许人,而且要说明其理由。

  终止合同的正当原因

  对于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要求特许人必须有“正当原因”(god cause)。并须在终止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从终止日起在30天内,受许人要将其特许经营企业的出售、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

  正当原因的解释是指受许人的连续不断地违约,即在收到特许人关于受许人违约的通知后,受许人仍不遵守、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一个月)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美国一些州还把下列情况视为正当原因,一旦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立即中止合同并不给予纠正的机会。

  第一,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第二,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第三,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第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第五,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第七,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第八,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第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美国华盛顿州对正当原因的规定是,只有在受许人故意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同一条款做出三次重大违约以后,而且特许人对此通知了受许人并给予了纠正的机会,若受许人再次对同一条款故意违反,特许人才能在12个月内终止合同,而不必再做任何通知也不必再给予受许人纠正的机会。可见对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些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特许人任意终止合同、滥用其经营实力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经济地位低下的受许人的一种保护。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外,若属于受许人的一般违约行为,特许人无权立即终止受许人的合同,而应及时地向受许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指出违约的内容,限受许人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一般指受许人拒绝或忽视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偿付所欠款项、拒绝或未及时向特许人提供合同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非属重大错误)、拒绝特许人或其代表按合同规定检查受许人的企业,受许人以特许人的名义取得信贷或为特许人招致法律责任、向竞争者转让特许经营的客户或业务、有有损特许经营制度信誉的行为、转让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并应用于非特许经营业务,不按合同或其他文件规定的方针、程序管理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批发和销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等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特许人中止合同或不展期要承担购回受许人的库存商品的责任。商品的项目是指那些属于特许经营业务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库存商品、零配件、设备、原材料及用具等。价格应以受许人的买价适当加上运输、管理等费用或按公开市场价格来计算。特许人无责任购回那些无商业价格或已成为受许人个人用品的项目。

  如果受许人被不公正地中止了合同,它有权向特许人索取因非法终止合同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未来的合理利润损失。未来利润的计算时间一般按5年至10年。同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不动产也要赔偿一定的损失。而不考虑该不动产是属于受许人自己的还是承租的,赔偿的金额一般为不动产一年的租金金额。

  代替上面办法而向受许人提供的救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美国判例,特许人可能会承担下列重要责任之一:1.民事罚款;2.刑事罚款和监禁;3.禁止继续出售特许经营业务的中止命令;4.临时和永久性禁令的诉讼;5.实际损害赔偿的诉讼;6.强迫特许人购回特许经营的诉讼;7.三倍损害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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