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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帝国主义?
发布日期:2004-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决起而飞,枪榆枋而止;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庄子。逍遥游》

  《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1]是一本经济学家的个案研究报告汇编。但是如果不是从作者的学科出身来阅读这本书,也不过分关注它所借助的学术术语之出身门第,并因此得以摆脱对此书的经济学的定位,我们从中可以读出在学界看来许多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内容。对于关心改革中的中国社会的诸多学科、特别是法学的学者来说,这都是一本扎实、有见解、有启发的书;尽管在理论层面,它也许还没有提出更为一般的原理或核心概念,但有些篇章相当惊心动魄,发人深省,对我们的一些习惯看法提出了挑战。对于这本书的成就和不足,一些经济学家已经作出了细致且有说服力的评论,[2]无需我再来“叨叨”。引起我思考的倒是一个近年来颇为流行的说法:“经济学帝国主义”。

  一、

  的确,70年代以来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一种强烈的扩张趋势,无论在社会学、人类学还是法学甚或是其他学科都面临着来自经济学家的挑战;有的学科甚至主动邀请经济学的加入,有的学者则似乎是皈依了经济学。1992年,贝克尔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可以说是这一扩张达到了最为尊荣的一步。贝克尔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了许多传统的社会学问题: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将一大块“社会学领地”纳入了经济学门下研究,尽管还没有成为经济学独占的领域。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诺斯又从宏观层面将历史研究、甚至社会历史中的意识形态都囊括进入经济学的制度研究。在法学领域,尽管无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微观经济学对法学以至法律实践的影响,至少在美国,甚至超过了上述学科。无论是传统的普通法领域,还是近代以来的政府规制,无论是宪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甚至司法体制都经过了经济学的分析。科斯、布坎南等人在法学界有着重大影响,而波斯纳早在1973年就一手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当然,成功与否是另一回事,而且也与人们的视角和政治观点有关)。一大批法律经济学学者已经进入了从联邦最高法院以降的各级法院和各州法院,法律经济学早已从纯学术研究进入了司法实践。即使在中国,经济学也在向各个领域深入。在大学里,由于樊刚、汪丁丁、盛洪、张宇燕等人的漂亮的经济学散文和随笔,使得许多文科学生从思维方式到日常术语都有明显的变化,交易费用、信息成本、囚徒困境似乎是最便利的分析概念或模式之一。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一说法在包括经济学界本身的许多学术人士中传播起来。例如,在美国,对法律经济学影响深广、被公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的科斯本人就认为经济学管不了那么多,也不应当管那么多。[3]这种说法自然也很快进口到中国来了。似乎,经济学帝国主义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对于不同的人来说,这种说法可以是哀叹、遣责,也可以是调侃或自我解嘲。

  然而,当我们说经济学帝国主义时,我们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在说,一些被定位为经济学家的人从事了其他领域的研究?或者是其他领域的研究者主动利用了一些据说是由经济学首先提出来的概念、命题或分析进路?或者是主流经济学的量化模型被广泛用于其他学科?在我看来,主要是前两种情况。而如果真的是前两种情况,我们就很难说,这是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现象。

  我想以科斯作为一个分析的范例。科斯是对当代法学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学家,但是,他又很难被仅仅界定为一位经济学家,甚至即使在经济学界,他就不属于“主流经济学”。他毕业于商学院,部分就职于法学院,他一直对量化模型相当反感,甚至对“理性最大化”这一经济学的根本假设也表示没有必要。[4]不仅如此,如果从其他角度看,他的最有影响的、创立了一个经济学派并使他获得诺贝尔奖的两篇论文至少在其发表之际也很难说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学论文。《企业的性质》讨论的是为什么企业会发生。如果从广义的社会学角度来看,这研究的几乎就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即社会组织问题;[5]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一个法学的问题(由此可见,真实世界在学科层面上必定是多维度的)。科斯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更是首先发表在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杂志上,并且,是法学杂志引证最多的论文。[6]此外,从1976至1990年间,根据《社会科学引证索引》,引证科斯的全部文献中,超过三分之一是出自法律杂志而不是出自经济学杂志,[7]而这种比例还在增加。[8]我这里当然并不是要对科斯的学术身份有怀疑,也并不想通过这种定义之战来为法学或其他学科“挖”来一位重要学者或思想家来“光宗耀祖”。科斯的身份是与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包括哪些现象属于某个领域、学科相联系的,是与后来的某个学科的学者的引证率、科斯在什么系教书、他的学术朋友的研究领域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相关的;甚至与诺贝尔奖的名字有关。

  而且,换一个角度看,我们似乎可以说,经济学领域本身似乎也在被蚕食。如果将哈耶克、科斯、布坎南、贝克尔、诺斯等人换一个界定(这些人如同科斯一样,重新界定其身份都并不是没有理由或没有可能的),那么似乎就该是经济学悲叹了。而最典型的也许是如今在经济学界很“火”的博弈论。我不想在此追溯博弈论的“原产地”,但可以确定地说,博弈论并不是经济学的传统产品;仅仅从“囚徒困境”这个名字就可以知道它是个“杂种”。1995年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纳什先生根本就没有进行过任何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学研究。而且,从知识社会学上看,任何学科,当它“入侵”其他领域时,它自身也必然会面临着某种被蚕食、侵蚀的危险。知识/权力并不必定为某个人、某个学科所独占。但是,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并没有听见经济学家惊呼“数学帝国主义”、“社会学帝国主义”或“法学帝国主义”,也没有很多经济学家称现在的经济学不伦不类。

  因此,我们就要问为什么会这样?我们可以简单回答说,经济学研究现在很热,因此,经济学家有自信。其实如果从财政或就业来看,未必如此。至少在美国,法学院都比经济系更为有钱,毕业生就业更有保障,收入也更高。很显然,经济学家的自信心并不来自他们更有钱或就业便利,而是“功夫在诗外”。我们还可以回答说,我们反对经济学的扩张是因为希望保持严格的学科学术传统。我当然尊敬这种学术责任感和荣誉感,但是我们不可能用“跑马占地”的方式,以靠定义取胜的方式来维护学科传统,重要的是要拿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来。学术传统从来是通过学术成果,而不是通过划分边界来延续的。必须看到,学术世界同样是残酷的,学术研究也是一种产品,最终要靠征服学术消费者的心来选择。当然,我这样说也许本身就已证明我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一个俘虏,但又未必如此。一个真正有实力和自信心的学科和学者应当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一种鲁迅先生说的“汉唐气象”。

  而且,退一万步,我们要问,我们究竟是为了什么而进行研究?在我看来,引发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并不是学科本身(尽管我们只有在某个或某几个学科的传统中,才有可能发现问题,才可能找到研究问题的进路),而是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既然社会生活本身并不是按照我们现在的学科划分那么界定明晰的,既然每个社会问题都可能同时具有多个学科的维度,既然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既然人们在这个领域所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不可能不弥散到人的其他活动领域,那么,有什么理由说某些领域应当由某个学科独占呢?因此,只要一个学者关心的是真实世界中的问题,那么就不可能,也不应当在传统的学科边界“饮马长江”,而必定为其求知的好奇心所驱动而“欲罢不能”。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因为他忘记了海德格尔的那个“存在”。也正是在问题的导向下,真正的学者才从来不会作茧自缚,而是总是试图不断自我超越。只要看看中外的真正的大学者、大思想家,无论是孔子、老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马克思或韦伯,我们都很难给他们作一个精确的学科定位。这不仅是因为他们从来都不是为了学术而生活,而是因为生活而学术的。因此,重要的是思想和学术成果,而不是学科的领域。

  二、

  我并不因此否认学科传统的重要性,也并不因此主张废弃现有的学科分类。传统是我们可能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我国目前许多学科的发展之所以不尽人意恰恰是因为其缺乏真正坚实的学术传统;[9]而且现有的学科体系作为是一种实际运作的制度也不是任何人试图废除或重建就可能实现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将现有学科划分视为一套先验的、永恒的和应然的scheme.只要回顾人类学科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目前的知识、学科体制都是历史演变、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物。[10]这种体制从历史演化理性来看,具有合理性,它便于知识的累积和传承;但它确实又是许多偶然事件(例如,某个重要学者研究所跨越的领域、他对自我以及他人对他的定位等)碰撞的产物。因此,现有的知识体制不是一种终极真理,各个学科的边界的界定是可变动的,必定会随着社会的劳动分工而发展,随着学科相互渗透、交叉而发展,有的甚至会从学术舞台上消失(例如古代社会非常流行的占星学如今就从学术舞台上消失了)。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各个学科的发展都有日益交叉化的趋势,即使是经济学也不例外。在这一过程中,也许有些昔日的“显学”会失去其显赫,也许另一些不起眼的学科变得醒目起来,或者本来就很醒目的变得格外刺眼。但只要不是过分self-important,以致有维护既得利益者之嫌疑,而是以学术发展和自我的学术兴趣为重,这又有什么了不起了。这一方面,也许许多学者应当向一些并非为了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乐此不疲的集邮者、京剧迷学习。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型时期,许多问题不仅是有待于深入研究,甚至根本就有待研究;对于中国的问题,也并非如同人们很容易设想的那样,我们已了如指掌,而是一知半解,有时甚至是根本不理解。引入的“西学”学科,固然凝结了前人的经验,但决不应当而且也不可能成为界定中国的实际问题之学科性质和研究的圣经。因此,从我们的日常或社会生活中发现问题,并在问题导向下,进行研究,这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不尊重现有的学科“产权界定”但有利于效率之提高的现象(又一个“经济学俘虏”之例证);其实,现在许多学者都已在不同程度上跨越了自己本来学科的界限,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这样一个大学术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经济学学者进入其他学科的传统领域,其实是一个正常的、好的现象。它不仅反映出中国学者的对真实世界的关切和学术好奇心与责任心,而且他们的进入可能激活一些实在太缺乏活力和学术理论竞争的学科领域。当然,经济学家的研究并不能取代其他学科传统的研究,因为“各村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他们的研究也必定会出错。但是,难道仅仅因为我们在本学科之内研究就一定不会出错,结果就一定更真确吗?上帝并没有给任何学者的研究发放其结果必定真确的保证。只要是真正的研究,那就在一定层面上,都是在积累我们共同的学术和知识传统。

  事实上,眼前的这本书,在我看来,就同时揉和了法学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研究,无论是在所涉及的内容上,还是在所使用的方法上,尽管其作者已经被作者的学位、工作单位以及包括作者自身在内的其他社会标签体制标识为“经济学家”。对于我这位法学界人来说,它给于我的启发就远远超过了绝大多数目前中国学者的法学(法理学的和经济法学的)著作。它使我看到了在一些具体的世界中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决策和行为是如何起作用(包括不起作用甚至起反作用)的,它让我看到了在这些具体的世界中,社会生活是如何形成着规则,规则又怎样改变着社会生活,以及这一切活动的某些后果。例如,自发的股票市场是如何形成规则的(杨晓维文和陈郁文),政府垄断行业内的竞争与最后这种竞争又如何打破这种垄断的(张宇燕文),等等,这都是传统的法学理论所没有的,甚至是在传统的法学概念框架中难以想象的。当然,也许,这些个案本身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法学界也无法直接利用;但是,它给人的启发可能具有普遍意义,它所蕴含的某些社会生活的常识可能具有普遍意义,这些研究者研究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可能具有普遍意义;至少,它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珍贵的历史变迁的记录,以及这记录中隐含着的中国学者的思想和情感。

  波斯纳,这位极力推进法律的经济学改造(但不限于此,尽管人们习惯这样标签他)的学者,曾经说过(大意):即使法学家是一位社会清洁工,他们也不应只能固守传统的扫帚和拖把,而不能使用其他更为便利和有效率的工具。[11]话虽俏皮,但道理是对的;而且这道理不限于哪一个人,也不限于某一个学科。只有具备了这种常人的心态,我们也才有可能超越本来的学科,包括超越“入侵”的经济学“帝国主义”。

  注释:

  [1]《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张曙光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2]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年春夏季卷,页234-260.特别是周其仁的文章。

  [3]参见,Richard A. Posner,“Ronald Coase and Methodology,”in Overcoming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140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984)第231页。“没有什么理由要假定绝大多数人都在从事除不幸福以外的最大化,而且即使这一点也不完全成功”。又请看,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Essays on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第4页。那么为什么要假定企业努力将交易成本最小化,或者当交易成本许可时企业和个人要进行有利的贸易呢?因为“对于人的群体来说,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对任何物品的更高(相对)价格都会导致需求量的减少”(同上)。但如果人们想最大化他们的不幸福,他们为什么不尽快通过购买更多的其相对价格上扬的商品来耗尽他们的资源呢?科斯在其他地方还说,他会很欢迎在经济学中放弃“个体选择前后一贯的”假设。“Duncan Black,”in Coase, Essays on Economics and Economists (1994);转引自Posner, Overcoming Law,同前。

  [5]这在社会学上也是有传统的。韦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就是研究官僚制和各种政治权力的组织。

  [6]有关的实证研究,请看,Fred R. Shapiro,“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cles Revisited,”Chicago-Kent Law Review (1996);又请看,James E. Krier and Stewart J. Schwab,“The Cathedral at Twenty-Five: Citation and Impression,”Yale Law Journal (1997)。在这两个根据不同数据库所作的实证研究中,科斯的这篇发表于1960年(实际是1961年)论文的引证次数都居榜首,而且遥遥领先,超出排名第二的论文-霍姆斯的名著《法律的道路》-近一倍。

  [7] 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The Influence of Economics on Law: A Quantitative Study,” 36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85, 405 (1993年) (表6)。转引自Posner, Overcoming Law,同前。

  [8]在1986-1990年间,法学杂志对科斯这一论文的引证比例上升到40%。转引自Posner,同前。

  [9]参见,朱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5月总第5期。

  [10]参见,华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

  [11] 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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