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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性质改变 劳动者工龄不影响
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性质改变

  小陈工作的某皮鞋加工厂在2009年3月被注销,成立了某皮鞋有限公司,除了单位的性质和名称有变动外,员工、经营范围、工作报酬等均未发生变化,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要求与小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之前的某皮鞋加工厂与现在的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小陈想请教律师这是不是公司的做法正不正确?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性质改变,劳动者工龄不影响。

  小陈公司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当事人从某皮鞋加工厂的员工变为某皮鞋有限公司的员工,是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属于非他本人的原因,原工厂并没有在注销时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因此他转为公司员工时,在原工厂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到新公司。因此,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他入职原工厂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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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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