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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有关审限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0-05-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二审案件在受理上诉、抗诉后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三)民事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四)民事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审理对裁定不服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六)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裁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

  (七)行政二审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

  (八)特别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九)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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