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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必然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一直关注和推动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2008年担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起草专家组顾问。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5月13日《中国新闻周刊》)

  我们知道,从1986年第一次提出,《行政程序法》经行政法学界倾25年之力推动,曾被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始终未提上立法日程。今年3月底,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温家宝的讲话被认为是推进《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新契机。

  时下,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词语正愈来愈成为公共生活的关键词。同样,行政程序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尤为重大、明显和紧迫———法治必须具体化、程序化。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还不健全,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并导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系。因此,必须要有规范的程序预设规制。

  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正当程序控制,有利于确保其公正、高效行使。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从而保护公众利益。

  正是基于这一层面的高度重视,2008年4月,湖南出台了全国首个《行政程序规定》。毋庸置疑,推进公共服务行政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要力求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信任,服务与合作,执法与守法,管理与监督的桥梁。但前提必须是公权力机关受到“行政程序法”的制约。

  应认识到,行政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像近年来的媒体热议的“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躲猫猫事件”、政府参与拆迁引发血案、“诽谤官员”案、“习水嫖宿案”等等。通过法治约束和监督,使行政权受到制约,应是法治社会最基础的一环。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治国”是法治国家必然的选择。行政程序立法是约束行政权,并促使行政权必须选择公正,尊重程序正义的有效路径。同样,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而对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程序法治是最重要的标志和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期待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提速,早日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以促进公权力对程序正义的尊重,促进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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