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行道:公共资源正“被市场化”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然国家一直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但我们常常看到的,却往往也是最不愿意看到的反而是不少地方政府搞出的“制度创新”。最新鲜的一个事例就是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公开拍卖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的“占道经营权”。据说他们尚不是百分百原创,还是在学习上饶兄弟县市经验的基础上自主创新的成果。
“占道经营权”从性质上应属于特定的行政许可;而任何行政许可的实施都需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能够设立行政许可的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行政决定,此外就是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规章。恰恰弋阳县城管大队所引用的《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是一个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涉及“占道经营”问题的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七款,即“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可见,针对流动摊点的经营问题,这部规章没有创设任何新的行政许可,反而只有一项禁止性的处罚条款。这也是当前针对流动摊点经营问题通行的一个立法现状:既没有一概予以否定,也没有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对其经营主体地位予以合法化。城管执法队伍是这类法规的执法主力,其职权范围依法仅限于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处警告、罚款。而工商部门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流动摊点经营活动予以规范,反而主要是对其予以取缔。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才能够创造性地将自己的执法管理职权转化为经营许可审批权。不仅一劳永逸地引入“合法”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从而减轻自己的管理负担,还成功地通过拍卖方式将这项自创的经营许可权实现了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看到,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有条件创造性地将执法管理权限转化为形形色色的“许可权”、“优先权”或者“特别优先权”,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市场化”,并最终创设出各种不受监管的收费项目。
纵观当前的行政执法现状,其实并不缺少可与之媲美的“制度创新”。令人惊叹的不是这些行政主体成为违法主体的事实,令人震惊的也不是形形色色的行政主体违法行为,最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违法行为背后所一以贯之的、肆无忌惮的思维逻辑。
当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合法性追问理屈词穷之际,我们听到的竟然是一句“我们也是试验,真要群众意见大,大不了把钱退回去就行了。”原来,行政主体违法的成本低到只要退钱就可以息事宁人。无怪乎地方政府要大胆试验各类能够带来可观收益的“制度创新”。
当公共资源这样“被市场化”之后,各类地方行政主体可以轻而易举赚取不受监管的经济利益,而民众只能二次付费才能享用本来就是用他们的钱所修建的公共资源,否则就不得不忍受被剥夺公共资源共享权益的苦果。从这个角度出发,虽然公共资源“被市场化”的歪风未必都带来行政的腐败,可其对于社会共同价值的危害性其实要大于任何一个腐败行为本身。因为它涉及的是行政主体从执法者到违法者的沦落,是民众对于违法行政机关乃至对于政府的失望、对立,危及的是整个社会和谐运作的基本价值底线。
由此联想到如今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反社会行为,看到人们在大声呼唤一个“讲道理”的社会。我想,要实现一个真正“讲道理”的、崇尚理性的社会,是需要从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先学会“讲道理”开始的。而“遵守法律”恐怕比之于“讲道理”算是一个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线了。即便如此,我们还得老老实实地认清现状,敦促各级政府尽快遏制这股将公共资源“被市场化”的歪风,为社会率先树立守法、讲理的模范政府形象,那我们离“讲道理”的社会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