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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取消拘留也需要给个理由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女儿,我已经四处求告了近两年,我希望从今天开始,事情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认真处理,还我一个公道。”昨天,记者采访了3月26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下跪喊冤被拘留的方玲女士(化名)。方玲告诉记者,昨天雷春美书记和南平市其他领导来到她家,承诺政府会公正处理她女儿被强奸一事,解决她家的困难,而公安机关也有条件地取消了对她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4月8日新华网)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方玲被拘的原因是“违反信访条例”,而我国《信访条例》

  只是规定信访人不得“非法聚集”,“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玲下跪喊冤就她一人并没有聚众,她手里拿的只有一纸诉状并无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她下跪的地方是医院病房而非交通要道,她只是在被架走时说了一句过激的话,并未对雷春美一行构成威胁,那么当地公安机关凭什么作出对她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决定呢?

  现在又有消息称有条件地取消对方玲的行政拘留,这再一次使公众有些疑惑不解了。公安机关取消对方玲拘留的“条件”到底是什么?法律并非是权力机关或权力人用来拿捏普通老百姓的“橡皮泥”,对方玲是否作出并执行拘留处罚,又岂能成为权力机关或权力人要挟她“就范”的筹码呢?

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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