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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0-05-07    作者:徐振律师
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6、交通费
  17、住宿费
  18、误工损失
  19、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0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0年5月1日零时至2011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963元
以上数据取自《2009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0年3月2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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