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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方主体无资质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0-04-29    作者:杨德明律师
原告A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与被告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公寓楼交由原告承建,并确保在2个月内开工,原告支付给被告承建定金4万元,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年428,原告交付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万元,被告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叁万元人民币作为贸易广场三期部分工程定金。另收壹万元,合计肆万元。”。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问协议工程开工事宜,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整,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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