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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找工作的一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0-04-20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早听到一条新闻,说一个做文艺演出的女孩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要扣除每月的押金,当月的工资也不给开了。女孩很委屈,说:“每天提早贪黑的工作,有的时候一次演出才提十几块钱。最后却弄成这样。”单位的老板却振振有词:“我们培养人也是要成本的,他们人一走,耽误我们的演出啊。”这样不负责任的回答让人乍舌!     为了更好的维护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刚刚步入职场的青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想给他们一些建议和风险提示。希望大家找工作的时候多多思考,不要因为应聘市场的冷清,而随便的处理了自己。    一、对抵押金和扣留证件说不    《劳动合同法》明确单位不得对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者证件原件(比如身份证、学位证等等)。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辞职的时候用人单位用证件和抵押金牵制劳动者。    二、对试用期无工资、无固定期限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法律是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的,所以劳动者不能任凭用人单位开出无理要求。     三、对拖欠工资说不     很多大学生都反映说:用人单位经常找出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只有全面地了解了我们的权利,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找理由拖欠工资的。 总之,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劳动最光荣,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这份权利和渠道,就要勇于争取!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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