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强化劳动合同法项下的风险意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内容不是本文介绍的重点。细心的用人单位会(以下以公司代用)从该法中发现很多加重公司责任的条款。该法从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直到法律责任都加大了保护劳动者权利,强化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列举《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从上述立法看,单是合同的订立就值得品味。 那么公司应当与劳动者怎样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怎样的合同,与公司相关联的下属部门或承包单位与聘用人之间的合同的签订模式,以及因劳动者一方的原因不能及时订立合同时的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都应当详细研究应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用人方式,可以有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会有所不同,目的是既要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