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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隐瞒刑事处罚 单位解聘无需付补偿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孙冰峰律师
2008年9月,卢某应聘到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08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卢某担任超市保安,月工资1000元。其中,第17条约定:卢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其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5月6日,超市以卢某有过犯罪记录,而在入职档案中隐瞒了处罚资料为由,做出辞退卢某的通知,未给予卢某任何经济补偿。卢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了卢某的申诉请求。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超市提供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任职申请表,证明卢某曾于2005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但其在任职申请表中的“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却没有填写。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6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解除,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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