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之五———店面争夺战
本年初接到一案子,在本区光明镇房东何某、买家胡某、租户韦某三方为一个店面发生争夺战。本律师接受租户委托,参与谈判,经调解,协商,兵不血刃,帮租客从买家手中顺利夺回该房产,帮客户避免了损失,皆大欢喜。 案情简单如下:
租户韦某在本区光明镇经营一家女鞋店,租房合同一年一签。自2008年2月28日到2010年2月28日连续做了2年,韦某夫妻苦心经营,起早贪黑,收益还可以。韦某当初接手该店面时向原来的承租者支出转让费4.5万元。期间又经过2次装修,花了5万多元。2010年2月中旬,胡某进入店面找到韦某,说房东已经把店面转让给他,要求韦某到期搬出。韦某欲哭无泪,这个店面投入的钱将近10万,2年的净收益也就10万。如果净身出户,相当于2年白干了。转让费该找谁去讨,装修费怎么算,带着不平,韦某找到本律师。
我认为需要从几方面着手,本案可以做。
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房东与胡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侵犯了韦某的优先购买权,主张合同无效。另外还可想办法要求房东补偿损失。在准备工作做好后,在胡某拿着合同要求韦某搬出时,本律师代表韦某主张胡某非产权人,根本不是房东,没有理由让韦某搬出。
胡某又让房东何某出面,针对我方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何某说房子不卖了,如果韦某想要那30万拿去。这个价格当然我方不能接受。
我方提出3个方案可以选择。
第一、核定损失,房东赔偿租客后,租客马上搬走;
第二、房子适当加些钱由租客买下来,
第三、继续承租,但续租的合同对租金涨幅和合同到期后损失计算还要写明。
我方策略以诉讼为后盾,同意与何某、胡某协商解决此事。
经过以战(诉讼)促谈半个月与房东何某及胡某切磋、协商,终于按第二方案通过。
此案有惊无险,险胜。
此案有三险,
一险,在于合同中简单约定了对韦某赔偿损失的条款,这个条款并非是签约时就有。原来的租房合同签的很简单,简单到房东的签字都没有,本律师发现这个问题后,我方以要与后来买家谈租赁为由要求加上这条,房东没坚持,也就在合同上补签了字。
二险,其实房东出售这房子给胡某,韦某是知情的,只是没有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道理,没理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当时韦某没想到要买下来,只是后来被胡某逼得没办法,意识到该房子的商业价值,不想受制于人,才想到买下这店面。
三险,即使赔偿损失,如果走诉讼途径,损失里面的转让费因为是向案外人支出的,法院不会支持的;装修部分如果事先没有房东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即使有约定,装修费也判不了多少。
结语:
第一、深深体会办案,柳暗花明又一村,峰回路转。打官司,条件可以创造,前提可以争取,焉知输赢。
第二、如果有钱有眼光,房产投资比实业经营赚钱多、无风险、付出少。席间,听一位商铺投资者介绍,某地段商铺门面房,全被一人拿下,或承租再转租收差价,或买下,收益盆满钵满。
第三、有的店面投资者,相中了房子,会无所不用其极。虽然胡某商业眼光敏锐,且手法凌厉,但法律意识还不强,且心太黑,把租户逼入绝境,我方才想办法得以扳回。
附:我起草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为保护客户隐私,真名隐去。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何某 女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奉贤区
买受人(乙方):韦某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房屋水电费地址 】(门牌号 路 号 ,建筑面积_ 平方米,以人民币_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承诺:本人出卖上述房产事宜已告知所有相关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其已全部知道并完全同意本人出卖上述房产。如该房产的任何相关人员对该房产交易提出异议,不同意出卖该房产的,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受让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乙方已于2010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全部房款 21 万元。甲方于收到全部房款当日将其房产权利凭证原件(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编号: 】, 交付乙方。
四、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房产过户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甲方对该房产的房屋占有、使用、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及使用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参照合同解除时该房产市场评估价支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和经营损失费。
2、该房产如因政府原因动迁,则因动迁获得的动迁款或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拆迁补偿费(物)。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无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2010年3月31日 2010 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