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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拨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三)
发布日期:201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一)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 .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包括驳回破产申请)”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7条,《高法意见》第252条)

  (二)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81条)

  (三)行政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行政诉讼法》第58条)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一)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民诉法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二)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86条,《高法解释》第246条)

  (三)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一)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 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

  (二)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诉法第196条)

  (三)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60条)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一)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二)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三)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2条)

  (二)刑事诉讼中:法律对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但是,对于申诉,只有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通常才予以受理;但是,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一)民事诉讼中:

  1.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高法意见》第199条、第200条)

  2 .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高法意见》第206条)

  (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高法解释》第307条)

  (三)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一)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拘传只能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才能适用;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高法意见》第112条)

  (二)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 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高法解释》第64条、第65条,《高检规则》第32条、第34条)

  (三)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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