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也算工伤 农民工维权
一、无证驾驶为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刘中华是在必经的上班路线上,也是在上班时间内在道路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很明显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受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认定之法定事由。理所当然应认定为工伤。
二、无证驾驶为工伤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况。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为工伤认定之排除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它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
三、我们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为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按照法理以及《立法法》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因此,违反交通管理的无证驾驶行为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得出肯定的结论无证驾驶 应认定为工伤。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明确地被排除在外,无疑再一次明确“治安管理”不包括“交通管理”,无证驾驶也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再一次说明无证驾驶属于工伤。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似乎意识到此法律的适用问题,已经生效的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再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二者的处罚不能混淆和等同。”这份判决书无疑传递着这样一个关键的信息:无证驾驶违反的是交通管理而不是治安管理。对于违反交通规则能否认定工伤的情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有关领导解释,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漏洞,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格为法律,《治安管理法》将更为人性化,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高院根据立法原意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出现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情形。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违章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认定工伤”,也暗含此意。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只有二字之差,其性质却迥然不同。 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由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来判断,工伤认定机关是无权自行认定的,这是由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能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工伤案件,而只能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认定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研讨会的会议纪要》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作为职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据。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伤害,应当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文件明确区分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同的行政主体,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和行政决定的区分要求执法机关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五、《劳动法》规定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伤害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分摊企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