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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发布日期:201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从仿制到创造:知识产权运用与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企业而言,其本质是一种经营资源,更是一种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运用,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或者将知识产权产业化、证券化或资本化的具体利用或者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在知识经济时代,传统的研发营利模式也正在发生变迁。传统研发模式往往体现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权利获取,生产商品,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但新的研发营利模式却直接透过权利许可、转让或合资等经营模式赚取收益。美国高通公司就是直接通过出售专利许可和技术标准来创造商业利润的标杆式企业,是顶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策略成功的代表与典范。

  在发达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成果通过权利保护和许可向社会转移,是企业和研究机构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拥有全世界90%以上高新技术的跨国公司,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营销策略,在全球攫取高额利润。例如,惠普公司表示,其知识产权特许经营部2003年使公司的技术授权费收人增长了50%。IBM因其乐于向新创业公司提供支持而在业内一向有“厚道”之名,即使如此,IBM公司2004年的技术授权费收人也超过了10亿美元。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运用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从静态拥有到动态运作的过程,从概念财产到现实收益的转化,从潜力资源到核心生产力的演进。换言之,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环节,是从知识到产权到财富再到竞争力的价值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建立在知识产权市场运作机制之上,是权利利用、管理和再促进创新循环的重要表现。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的实施历史还不长,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首先,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善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很多企业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自己不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导致在国外被他人抢注,辛苦创造和积泉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无私奉献给了外国企业,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搞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其次,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开发的技术投资和产业化程度非常低。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地方和行业普遍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资料表明,我国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率仅为10%~15%,而技术应用的产业化率只有7%,远低于发达国家相关指标60%~80%的水平。除此之外,创新投人也非常不够。2004年研发投人占GDP的比重为1.23%,2005年上升到1.3%多。这一投人量低于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2.2%的投人差距更大,研发投人不足直接影响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再次,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我国企业很少在竞争中运用知识产权策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同外国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跨国企业利用对产品标准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逐渐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力度逐渐加大,国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也显得非常有力,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政府的积极推动、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咨询与服务都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

  第一,政府的积极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相互配合,强调自主创新、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从而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在中央提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前,我国有部分省市即已经提出了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如上海市就颁布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领》。政府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推动了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社会中介组织与研究机构的咨询或中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是就知识产权的各项问题展开相关研究和实证调研,为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和实证决策情报,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意见,解决企业等所面临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难题。鉴于知识产权的飞速发展趋势以及社会对有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需求,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也积极展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工作,如2002年“江西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经有关部门批准挂牌成立,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以适应科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一大批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我国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以自主创新为基础的、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高新科技企业。争创名牌战略在大中型企业开始实施,出现了一些善于利用知识产权以小搏大的小型企业。这些现象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30年来,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付出沉重代价之后,开始掌握和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有力的竞争工具。位于深圳的华为公司就是我国企业依靠知识产权走出从仿造到创造的创新道路之典型,华为公司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了国际竞争力,与思科公司等并列进人了该行业的前三强。华为公司近年来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均居中国国内专利申请量的首位,2007年华为的PCT申请量以1365件跻身世界前四。这是华为公司能够在世界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中立足的根本所在,也是思科公司试图以专利诉讼来阻遏华为的扩张而不能得逞的原因所在。我们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会促进我国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出现越来越多的像华为一样的、追求创新的企业。

  二、 从今天到明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前景展望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30年来,我国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推进,基本建立了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百年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经历了从被动立法到主动立法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处在不断的完善与成长之中;这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要做到在权利人、社会公众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做到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架构中争取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制度安排,尚有一些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首先,应该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经过30年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已经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条例、规章等也已到位,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正在逐渐理顺,这是举世公认的。但是,从立法角度看,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也在讨论之中,其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以满足企业的要求。

  其次,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不应盲目攀高。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考虑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实际上是在自我加重负担,并且在《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在今后WTO其他成员起诉我国企业或单位侵权时,我国司法将会面临窘境。因此必须对这些规定作出调整,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水平的法律规则。

  此外,应通过立法保护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条约对传统知识尚未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应该首先在国内积极主动推动相关立法,构建合理的保护制度,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共政策配套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因此,在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出台时应该增加知识产权条款。主要表现在:制定和完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应在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制定和相关立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注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还应将已经比较成熟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效力层次,成为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

  (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还不够普及,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的力度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淡漠,对于很多本应该明晰产权和加以保护的物品都愿意免费“共享”而不愿为其使用付费。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一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富饶的“土壤”,只有培育我国全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才能真正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接轨。

  (四)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这种趋势改变了人们的习惯做法和思维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产业政策、对外政策、贸易政策,甚至包括财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在这种形势下缔结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明显不同,它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关联,并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一体化,同时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自愿接受时代推进到了强制接受时代。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的优势和特色。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制订、修改和研讨活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拓展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弘扬我国的传统知识,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78年至今走过的30年发展道路,虽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步履坚定。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30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始于邯郸学步,立于中国特色,行于崎岖小路,成于脚踏实地.现在,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绝佳良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更快更好的发展。

  附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概况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最高的立法权,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它们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规章、地方性立法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当前,我国已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三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生效。该法由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五章组成。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我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考虑到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为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做准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和对不当注册商标撤销的规定,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后的商标法更好地贯彻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涉及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地理标志、救济措施等部分。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相关概念,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了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化。

  3.《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该法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及附则部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国际交流的加强,迫切需要修订专利法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也需要通过修订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人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为此,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前后,为了适应科技、经济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加人WTO,我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它们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1. 国务院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l)著作权方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0日由国务院第135次常芝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保障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实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12月进行了修改,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颁布;新《条例》于2002年8月2日由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对著作权法的补充与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22日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章程、权限范围、国家主管机关对该组织的监督及其违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规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与使用作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涉及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环节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该条例在2001年12月作了修订,2002年2月1日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8月2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内容涉及印刷中的著作权问题。《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于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1992年9月30日起实施,其目的在于实施《伯尔尼公约》以及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2)商标权方面

  《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3日公布,9月巧日起施行。该法规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解释。

  (3)专利权方面《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3月4日颁布,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专利代理的管理。《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1992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修订,2001年6月巧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再次对其作了修订,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补充。《国防专利条例》于2004年9月17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8号颁布,于2004年n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一部涉及国防的专利权保护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秘密,对国防专利的授权、转让、争议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4)其他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4月2日颁布,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内容涉及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于1996年7月13日颁布,同日起实施,内容涉及特殊标志即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法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颁布,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内容涉及国际与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徽记、格言、会歌、旗帜等权利的保护。

  (5)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1995年7月5日由国务院发布,2003年n月26日由国务院修订后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海关在货物进出口活动中应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司法解释

  涉及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解释确立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不同纠纷中的著作权归属、侵权损失的计算及诉讼时效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n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n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涉及商标及商业标志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该解释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民事诉讼法》对商标的使用及其侵权进行规定,有利于涉商标民事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l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分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l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注册商标权的保全方式作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006年2月14日发布,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本办法着力于解决互联网名争议,规定了域名冲突的解决程序,便利于互联网的管理与网络资源利用。

  涉及专利权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于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起诉前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停止侵犯其专利权行为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于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日起施行,对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其他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于004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全国检查机关开展打击制假、侵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8日共同发布,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中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自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

  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知识产权地方规。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先后还制定了地方的《知产权战略纲要》,如《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1)专利权方面。许多地方制定了自己的专利管理法规,如《云南省玉市专利奖励办法》、《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北京市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等。

  (2)商标权方面。许多地方制订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商标保护与管理地方规,如《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法》;《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等等。

  (3)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方面。许多地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地法规,如《广东省音像制品制作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图书音像制品电出版选题管理办法》、《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

  出处:2008年法学基地主任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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