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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考试复习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可见,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而扩大或者限制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是对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可见,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方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同等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对等原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具有针对性。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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