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上的人身伤害案件
建筑工地上的人身伤害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23539号
原告杨春彬,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
委托代理人张时辉,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乐为民法律事务所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106号
被告李英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火亭镇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火亭镇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左右,李英杰雇佣杨春彬为李建在朝阳区黑庄户乡郎格庄西兴业路1号建房工程提供劳务。2008年7月23日,杨春彬在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落受伤,后被送至河北涞水县进行治疗。现杨春彬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60000元(4000元/月x15个月)、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英杰于2010年1月31日前赔偿杨春彬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七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英杰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法官
二00 九 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