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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透视: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结构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割裂
发布日期:2010-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中国刑事司法深层结构

  李庄案的根本意义,不在于李庄本人,也不在于他所触及的那个争议颇多的刑法306条,甚至也不在于刑事辩护的艰难与风险。如果仅仅是上述几点,其影响不过止于刑事法学界、律师界等。而事实上,李庄案的影响早已不止于此,在律师界、刑事法学界之外,法学各领域的学者、甚至是法学领域之外的学者,也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关注的核心,我以为在于:该案所暴露出的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关联,已成为各界都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李庄之前,已有众多律师因刑法306条罪名落马,从未引起如此广泛关注。恰恰是重庆的打黑运动,及在运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刑事司法运作模式,赋予了李庄一案法治标尺的样板意义。此案,将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运作结构,再一次血淋淋地、毫无遮掩地、全面逼真地展现在国人面前。让我们再一次真切感受现实的严酷,再一次充分认识法治的艰难,再一次深入思考司法改革的可能与不可能。

  个人浅见,这些深层结构主要框架如下:

  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可称之为“政法共同体”。律师呢?基本上是体制之外的力量,是政法共同体之外的。源自西方的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或者还有不允许)出现。

  二、在政法共同体中, 公安机关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检察、法院相对弱势,对公安机关很难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宪法所预先设计的公、检、法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分高低”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变形,公安机关位高权重,在诉讼中,其侦查结论对检察、法院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三、为确保政法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地方“大局”,往往由政法委协调公、检、法统一行动,重大案件检察提前介入侦查,法院提前介入起诉,案件在审判之前基本已有定论。庭审流于形式,证据和法律文书只是对已有结论的华丽论证。

  归根到底,李庄案所揭示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我们今天的法治,很多时候就像一件绚丽的外衣,随时可能被脱下来。我们也许有了法治的皮囊,但仍然缺乏足以支撑法治的骨架和灵魂。有时来点法治,有时来点人治,更多的是“人治”之下的“法治”。只不知,这种状态,离真正的法治有多远,又能够走多远。

  二、被割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是规则之治,更是法律人之治。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实践的推进,有赖于法律人的规模效应。一个成熟而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得以建立和运行的根基。这个职业共同体,一般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既是一个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共同体,也是一个精神和信仰(法治理念)的共同体,同时也是一种利益(“法律人统治”)共同体。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这么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的权威便无法维护,法治便难以恒久建立。

  在我国,也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例如,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带队走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律师代表座谈时强调:“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要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任、同守一条底线,共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也就是说,不管在官方或民间,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和实体的存在,都是认可的。

  但不幸的是,通过透视李庄一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远未形成,或者说已经割裂为了两个对垒的群体,一个是“政法共同体”,一个是“律师共同体”。“政法共同体”,是指公检法机关及其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司法权,他们的身份是公务员,他们的职责和任务是贯彻地方党委、政府的意图,服务于当地的中心工作和“大局”;“律师共同体”则是完全在野的,是体制之外的,按照律师法的定位,也就是完全“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群体。

  两大共同体之间,虽然都是“法律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有共通之处,但其身份划定、管理体制、行为规则、价值取向均明显不同。在当前背景下,“政法共同体” 必然依附于政治,其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取向均需按照政治要求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只不过是其服务于政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共同体”不断趋于团结和紧密,形成一种具有官僚集团特征的利益共同体。而“律师共同体”因其天然的民间身份,及其不断与公权力对抗的职业立场,因而,逐渐被排斥于政法体制之外,政治地位和影响力也日愈边缘化。甚至,会被体制内的“政法共同体”视为一种异己力量,成为被打压、攻击的对象。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严重分裂,是法律依附于政治的必然结果。当然,“律师共同体”被排斥、被抛弃于政法体制之外,并非因其清高、不愿意依附政治,而是其“欲依而不得”--严格的身份制度隔绝了法律人之间的职业流通,与公权力对抗的执业特征断送了律师的政治前景。于是,律师不可避免地被割裂于“政法共同体”之外,不可避免地沦为“政法共同体”倾轧打击的对象。换句话说,是政治造成了“法律人”的分化与分裂。这是律师的不幸,但也是中国法治的大幸--孤独的“律师共同体”完全失去了公权力的庇佑,也断绝了以“招安”自显的念头,而惟剩依法律吃饭、赖法治自保。这样,中国法治建设就多了一个坚强的支撑群体,律师将逐渐演变为公民社会的代言人,一种天然的在野力量。

  回到李庄案,从一开始,李庄的不慎言行就激怒了重庆的“政法共同体”。于是,一场悄悄发动的、“政法共同体”各成员之间协同作战的“围猎”开始了,李庄顿时身陷囹圄,在劫再逃。再后来,随着舆论发酵,一个个案几乎演变成了重庆的“政法共同体”与全国“律师共同体”之间的一场口水战争。这场“法律人”之间的同室操戈,形象地向世人展示了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虚无,及“政法共同体”与“律师共同体”的严重分裂,甚至对立。即便是外行看热闹,最起码也能看出:两大群体之间,虽然同样操习法律知识和技能,但却缺乏基本的认同和尊重。

  李庄案结局,也许并不是最重要。透过李庄案,所展现出的“政法共同体”与“律师共同体”之间的角力,却能给我们许多启发。对两大群体之间的攻防得失,虽然可圈可点之处颇多,但本人此处不想过多评价。惟将一总体深刻印象记述如后,算是结尾:面对公权力的围猎,律师的唯一对抗武器就是法律。在强大的“政法共同体”面前,除了法律,他们将一无所凭。基于此,无论是基于公心或私利,“律师共同体”都将是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的坚定力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易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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