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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起集团诉讼丰田或赔20亿美元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丰田“召回门”事件已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领域。2月24日,丰田总裁丰田章男在美国国会出席第二场听证会。而就在此前两天,美国16个州的22家律师行准备向丰田发起集体诉讼,指责丰田的召回行动给车主们造成了20亿美元的损失。之后,美国司法部门的传票抵达丰田公司。

  由此,集团诉讼再次被推向前台。

  回顾过去,东芝笔记本在美国曾经因质量问题卷入集团诉讼,消费者最终获得东芝支付的10亿美元赔偿。如今,卷入集团诉讼的丰田公司面临的巨额赔偿的命运似乎也不遥远。

  当我们看到美国律师发起集团诉讼并为消费者争得巨额赔偿时,常赞叹集团诉讼的力量。究竟是什么魔力,使得实力强劲的跨国企业低头认罚?这其中,美国律师又起到了何种作用?恰好此时我正在美国进行集团诉讼业务考察,在此做些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它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走到了今天。那么,这种诉讼方式可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

  我们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太多,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又极为宽泛,同时,被认为是侵害的行为与被认为是权利被侵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不像一般的侵权行为那样明显。这时,受侵害者就会感到“冤无头,债无主”,无法告诉;或者即使告到法院,也很难证明是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以吸二手烟为例。不吸烟的人被动吸烟,因而损害了健康,怎么办?

  按照一般的侵权起诉思路,基本上没处说理,因为受侵害者可能在很多地方被动吸烟,他说不清是哪一个吸烟的人何时何地的吸烟行为损害了他的健康,说不清是哪一个烟厂的烟损害了他的健康———但他的健康因被动吸烟而受损害却是事实。

  而在美国,集团诉讼却满足了起诉的要求,美国的一位空姐曾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集团诉讼,控告美国烟草业。最后,这些本人不吸烟的患病飞机乘务员与美国烟草业达成一项3.49亿美元的解决方案。这个例子就是“航空小姐被动吸烟案”,一个美国著名的集团诉讼案的事实。

  集团诉讼的魔力就在于此。

  在美国,实行集团诉讼可取得律师与受害方当事人双赢的结果———既可以促使小额诉讼当事人积极提起诉讼,避免讼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又可以使律师通过诉讼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集团诉讼现在已成为美国律师业的一项最富刺激的业务,是一个如同挖“金矿”的业务。

  律师与集团诉讼有何干系?对一般的案件而言,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受被侵害人的积极委托进入到诉讼的。但是,集团诉讼当别论。在美国,律师基本是主动出击(直接发布公告召集受害人进行网络登记和电话报名),从美国电影《永不妥协》中我们可略知一二。为了打一起诉讼官司,有的美国律师甚至抵押了自己的财产,而30%左右的高回报也使律师事务所对集团诉讼乐此不疲。

  美国的集团诉讼何以有今天的繁荣局面?

  首先,由于美国司法体系完全独立,法院立案不受各方面情势的影响。发起集团诉讼,四处奔波取得受害人的登记即可。这样的方式,使美国的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热情可以顺利点燃,而最终是协商还是诉至法庭,当事人双方可自行解决。

  其次,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价值收益观念强烈也不可忽视。在美国,出现纠纷后,公民多会毫不犹豫地报警和找律师,律所也才能因此主动出击。同时,一旦诉讼成功,美国公民总会获得巨额赔偿。

  再次,作为激励机制和调控机制的费用安排也在起到了巨大作用。第一,诉讼中的“胜诉才收律师费”提高了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一人胜诉所有受害者都平等获赔。第二,美国有一项与我国重大差异的制度,就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所以当消费者没有钱或者不愿出钱来诉讼的时候,承担集团诉讼的律师就可以自己出钱打完整场官司,然后向被告(一般是大企业)收取高额的律师费。

  第四,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中,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出庭、举证等),一旦赔偿金额确定,所有成员按比例分得赔款。而且,美国集团诉讼中的律师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而不会和所有集团诉讼参与者一一进行具体业务往来(其他诉讼受害人只需进行网络登记和电话报名即可),故也不会带来潜在的“社会稳定”的问题。

  最后,举证责任在企业,不需消费者证明产品有缺陷而要厂商证明自己无责任,也是一个因素。如果厂商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就推定厂商有过错。更甚的是,美国还存在这样一项规定:不论如何,企业至少要赔偿消费者每人250美金———除非企业能证明自己一点责任没有,否则不管责任多么微小,至少要赔偿每个原告250美金。这简直让我们瞠目结舌。

  毫无疑问,美国的这些制度间接上让人产生一种强烈的维权意识和积极出击的冲动,这是制度的魅力与诱惑。科学优良的制度设计会主动驱动我们进行对强势企业的监督与维权。

  诚然,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非“十全十美”,实践中也会出现起诉权利的滥用、增加企业巨额成本消耗的情况。这是需要双方在博弈中找到平衡,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对等。作为弱势的消费者或者受侵害人不再投诉无门,不再担心法院不立案甚至立而不判。

  作为律师,我们可借鉴的甚多,可思考的甚多。

  首先要坚持走出去。在我看来,走出去维权不失为一种策略。当然,由于各国法律环境不同,律师必须有足够的诉讼经验和语言水准去应对。

  其次,在等待集团诉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深入研究如何组织维权群体的技术性工作迫在眉睫。2004年我曾接触到一个案件,在该案中,40多个业主组织起来维权,大家想当然地认为:“我们40多个人能不厉害吗?”但是实际维权时,大家却谁也不行动,“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人去收集证据,没有去做组织工作”的局面非常尴尬。事实上,互相观望的48名业主彼此不熟识,他们其实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个人、一股坚定的信念和力量支撑。我想,律师有破冰工作可做。如何在诉讼阶段中沟通当事人、形成多方合作网络,并通过媒体、各个可能涉及的行政部门等宣传造势、增加胜诉率?律师大有可为。

  集团诉讼维护弱者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其价值不言自明。在法治进程中,集团诉讼萌芽和发展、壮大是一个可以预测的、必然的轨迹。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集团诉讼制度必将进入视野。对于律师而言,集团诉讼本身对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律所的团队作战能力要求极高。而对于中国的律师而言,挑战在此,机遇也在此。

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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