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律教育
【摘要】环境法教材体例优化是环境法教学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环境法教材体例应该与环境立法相协调,及时反映环境立法新发展和合理划分环境法子部门。环境法教材体例应该很好地实现环境法教材定位和服务于环境法教学改革。环境法教材体例受益于环境法研究的发展,也受制于其不足。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法教材的特点设计具体的环境法教材体例。
【关键词】环境法教材;体例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环境法教材体例,是指环境法教材所编写内容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结构的层级划分和内容的顺序安排。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是环境法教材编写的基础和重点,而环境法教材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教学的质量。因此,开展中国环境法教学研究应该加强对于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的研究。
笔者通过对所收集的自1988年起,至2009年止出版的共计51本各类环境法教材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如下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研究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立法的协调
环境法教材是对环境法的阐释。与环境法学教材侧重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论述不同,环境法教材的重点是环境法的规则的阐释,包括具体规则的说明、规则体系的建构以及规则的比较。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之后,才开始出现环境法教材的编写,例如彭守约、陈汉光编著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韩德培编著的《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5)、《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等。因此,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不可能脱离环境立法,而必然反映环境立法的发展,并与之协调。目前,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立法的协调主要集中于如下两个问题:
(一)如何反映环境立法新发展
一方面,环境法教材体例设置伴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而丰富,但是又必然受制于当时的环境法体系,呈现一定的滞后性。
以罗典荣主编的《环境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和张淑玲、谭柏平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两书为例。由于编写之时我国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体系,因此前书的体例也较为简单,没有划分总论、分论,而是直接以十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二)”、“环境监测及其立法”、“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一)、(二)”、“环境法制中的法律责任(一)、(二)”、“环境调解”、“环境仲裁与环境司法”、“环境意识与环境科教及其立法”、“国际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内容。而后书则划分了“环境资源法总论”、“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四编,除了介绍环境资源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根据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分别具体介绍了二十多个环境资源法的子部门。
另一方面,是否将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纳入环境法教材,体现环境法教材的超前性则又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如果改变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以法学研究替代立法现实,将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纳入环境法教材,会造成理论认识上不必要的混乱。
(二)如何划分环境立法子部门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环境法典(环境资源法典)”或者“环境保护基本法”,没有法定的环境立法子部门的划分标准。因此,环境法教材体例实际上反映着教材编写者对于环境立法各子部门的学术梳理和研究成果。
首先,针对环境立法各子部门的类别而言,目前各类环境法教材对于“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这两个子部门的划分和其所包含的具体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如何将若干正在形成的环境法子部门,例如“能源法”、“生态保护法”;新近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一些逐渐重视的环境保护领域,例如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归类纳入环境法教材体例之中则存有很大争议。
代表性的做法包括:1.将其纳入现有环境法教材体例之中,例如在环境法基本制度之中增设“经济刺激制度”、“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等内容,或者是在国际环境法的部分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章节。2.在现有环境法教材体例之外,另行增设相关章节,作为特殊部分处理,例如增设“能源法”、“生态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法”、“新兴领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或者“特殊环境保护法”的章节。3.维持旧有环境法教材体例不变,对于形成中的子部门法、新颁环境立法和新兴环保领域不作反映。
其次,针对环境立法各子部门的顺序而言,目前绝大多数环境法教材采用的是环境法总论、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主流编排顺序。这种编排顺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教材编写过程中的历史习惯,与初期污染防治法发展较强、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发展较弱的特点有关,与各子部门的内在逻辑顺序关联不大。个别学者则试图按照人类保护及利用环境的行为的逻辑顺序,即“生态保护法”、“资源保护/利用法”、“污染防治法”的顺序排列各子部门内容。
二、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教学的配合
环境法教材服务于环境法的教学,因此,环境法教材体例的具体设置要配合环境法教学的实施。环境法教学主要包括环境法教材定位和环境法教学改革两大方面。
(一)如何实现环境法教材定位
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教材定位紧密相关,后者主要包括教材的编写目的、适用人群等因素。
以是否区分总论、分论作为衡量环境法教材体例繁简程度的一个指标,可以发现:在所调查的51本教材之中,共计有18本教材按照总论、分论的形式进行体例安排,占总数的35%。而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在所有明确以法学学生为适用人群的25本环境法教材之中,共计有10本采取了总、分论的编排体例,占所有采取该体例的环境法教材的56%;而以环境法相关专业,例如环保、农业、旅游等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为适用人群的环境法教材,在体例的设置上则相对简单。在所有专门为成人高等教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教育等的环境法科目考试编著的10本环境法教材之中,有半数的教材采用了总分体例;而在针对普通高等院校编写的环境法教材之中,采取总分体例的比例则相对较少。
从体例的详略程度来看,针对法学学生编写的环境法教材更注重教材的全面性和理论性,往往将环境法的所有子部门法均设章节讲述,并且增加大量与环境法相关其他学科的背景知识,例如环境哲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等内容。因此这类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大多显得比较复杂,会采取编、章、节结构,并且章节数量较多。而针对非法学学生编写的环境法教材则比较注重环境法重点内容的介绍,对于其他的相关内容则不予涉及或者仅作简要介绍。这导致该类环境法教材一般仅采用章节二级结构,且章节数量较少。还有一部分环境法教材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编写。这类教材以实用性为指导,侧重于介绍环境立法的基本行政管理制度,而非环境法子部门的具体内容,并且专门增设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篇、章,介绍环境行政执法实务。
由上可见,具有不同定位的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置上千差万别,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服从于编写者对于该教材的定位。因此,在环境法教材多元化的背景下,我们是否能够忽略各类环境法教材之间编写目的的差异和适用人群的不同,采取完全统一的环境法教材体例则存有疑问。
(二)如何服务环境法教学改革
环境法教学改革是环境法及环境法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近期环境法学界的研究重点。环境法教学改革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环境法教学思维的转化,教学方法的更新和课程设置的优化三个方面。上述三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环境法教材的编写,进而也决定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
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与其他学科教学同样的教学思维转化的问题,即如何实现从知识灌输型向思维启发型教学的转变,从授之以鱼、“就事论事”向授之以渔、触类旁通的转变。这就要求在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中,考虑是否为相关立法的对比留有余地,是否为背景知识的介绍留下空间。
环境法的实践性在各个法部门里更为突出,对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更新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例教学方法、诊所教学方法等都是贯彻环境法教学方法更新的重要努力。那么,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典型案例、立法和执法实务等内容纳入则值得探讨。
优化环境法课程设置的要求在于,建立包括“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环境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在内的“完整而健全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教材体系。如果将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等内容排除,按照狭义环境法的范围编写教材的话,那么目前通行的环境法教材体例将发生极大地改变。
三、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
环境法研究水平的高下决定着环境法教材质量的优劣,也是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中一个隐藏的制约条件。以体例设计为线索对比不同时期的环境法教材,不难在环境立法繁荣与发展的背后同样发现环境法研究的成熟与进步。
环境法研究的成熟与进步对于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改变首先体现在环境法的研究最终促成的环境立法的制定与更新,直接导致了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扩充。其次,对于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的研究,使环境法总论部分更加抽象化和更具概括性,也使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发生一定改变。最后,环境法研究的发展培育了一批环境法研究者,而其中大部分也都成为环境法教材的编写者,促进了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推陈出新。
目前,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受制于环境法研究的不足,环境法研究未能对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环境法研究者尚未对于环境法的子部门划分及其内在逻辑关系形成共识,也没有提供行之有效的分类标准和原则。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环境法教材体例在设计上的混乱。此外,由于对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的研究不足,目前对于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抽象和概括仍然主要反映着污染防治法的特点;并且在子部门法的概述部分论述不足。这导致了环境法教材在总论部分的含混和在分论部分的失衡。
第二,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能否摆脱环境法研究这一基础,实现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非学术化。换言之,是否能够不以体现编著者学术判断和规律总结的理论线索,而代之以颁布时间、制定机构等这类的客观线索对环境法教材进行编排,借此回避环境法研究的理论不足以及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冲突。
四、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构想
根据上文对于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立法的协调,与环境法教学的配合以及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进行:
(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原则
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原则,即是指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所应该遵循的思路和准则。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环境法教材体例应该把握以下两点设计原则:
立足环境立法。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仍应该以环境立法为基础,运用环境法的研究成果恰当划分环境法各子部门,并将其依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合理排列。体例的设计仍然需要为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留下空间,以利于学生的全面学习。另外,应该加强环境法研究,以进一步推动环境立法的发展,促进环境法教材体例的优化。
体现多元需求。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需要满足不同教材定位和各种教学改革的要求。伴随着环境法教材的多元化而来的应该是环境法教材体例的多样化。在体现多元需求的同时仍然需要发现和确立最为合理的环境法教材体例,促进环境法的知识传播。
(二)环境法教材体例的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环境法教材体例既要体现环境立法的现实,又要考虑不同的环境法教学要求的需要,并与环境法研究衔接。因此,我们按照不同类型环境法教材的特点提出了以下几种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具体构想。
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的环境法教材。由于环境法课程往往在大二或者大三开设,这类教材的适用人群将是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较为良好的理论基础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其编写目的主要是为了丰富和完善学生的部门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因此,这类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应该更加注重科学性和逻辑性,更加注重全面性和兼容性。
我们建议,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在“绪论”中介绍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法的背景知识,以弥补法学专业学生在这些领域的知识短板。在“总论”中,相关概念、发展历史、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四部分知识必须介绍。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两部分内容是否纳入总论之中,则需要视环境法研究是否能够完成对于分论各部分共同点的抽象。避免将仅属于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的内容纳入总论之中,也不宜将其作为分论的一部分与环境法各子部门并列论述。“分论”部分则按照环境法各子部门撰写,并按照人类保护及利用环境的行为的逻辑顺序,即“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利用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特殊环境法”的顺序进行排列。
鉴于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差异较大,目前也尚未在两者之间归纳出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且国际环境法相关的内容可以归入另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国际法之中进行学习,因此我们建议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之中不必纳入“国际环境法”内容。
针对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环境法教材。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业已经过基本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学思维养成,具备独立学习环境法的基础。环境法教材的作用也已经从丰富知识、培养思维转变为提供进一步深入研究环境法的平台。进而,单一而全面的环境法教材已经难以满足这种需求,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需要阅读的是包括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环境法专题研究等在内的多种教材。
此时,这种狭义上的环境法教材实际上承担着原来“总论”部分的内容。因此,我们建议这类教材在体例设计上可以避繁就简,以介绍环境法基本原理为主,将环境法各子部门法的内容排除在外。其具体的设计思路此不赘述。
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环境法教材。此类教材的编写目的在于介绍环境法的基本知识,以利于诸如环保、农林、旅游等非法学专业学生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环保意识,并促进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因此,此类教材注重清晰、明确地表达环境法的基本框架及重点知识,对于教材体例的科学性和逻辑性,全面性和兼容性的要求则较低于前述两种教材。
因此,我们建议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编写的环境法教材,在体例上可以不采取总、分论的结构,仅以章节的体例简要介绍环境法相关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自然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子部门法包括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在内的有关内容即可。
针对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学生的环境法教材可参考此类教材的编写体例。
针对实务部门人员的环境法教材。此类教材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即环保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审判和检察等实务部门人员;明确的编写目的,即使其尽快熟悉环境法的基本规定,以利于工作的开展。此类教材的编写应该注重体系的清晰和内容的准确,并且能够结合实务工作的现实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针对实务部门人员编写的环境法教材,在体例上可以采取上下两编的结构。上编主要介绍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和各主要子部门法的规定;下编主要介绍环境法实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这种编排体例有助于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迅速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并准确将其运用于环境法实务工作当中。
【作者简介】
陈懿,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8级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黄婧,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级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