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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名存实亡 房产分割引争议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婚登记当天,关先生和覃小姐便意见不和吵了起来。这一吵让两人度过了7年的分居生活。当关先生决定结束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时,两人却为如何分房意见不和。一晃3年过去,两人已经打了两次离婚官司和两次财产官司,而关先生依旧不服判决。昨日,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帮助关先生提请抗诉。
结婚当日闹矛盾,夫妻分居

1997年5月23日,33岁的关先生和27岁的覃小姐登记结婚。结婚本是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两人却在回家路上因为琐碎小事吵了起来。 吵架伤感情,冲动的覃小姐一气之下将结婚证扔进了楼下的花圃里。两人在赌气中度过了新婚之夜。虽然事后覃小姐将结婚证找了回来,但双方的感情却跌入低谷。4个月后,两人自行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并注明“申请离婚,无财产纠纷”。 此后双方虽没有正式向法院申请离婚,但早已自顾自地过起了分居生活。一年后,关先生向本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2003年退还给单位,以便参加集资购房。令关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这套集资房竟成了正式离婚时争议的焦点。

离婚了房子难分,耗了三年

2004年4月,关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离婚判决。尽管覃小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旧维持了原判。 婚是离了,财产分割却出现了争议。覃小姐提出关先生买的集资房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关先生却认为两人长期分居,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何来共同财产?从2006年开始,两人闹完离婚闹分房,开始了新一轮的官司案。 针对财产分配问题,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该集资房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然两人早已签下“无财产纠纷”的协议书,但签署时尚未购买该套集资房。最终法院均认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子归关先生所有,但应支付覃小姐一定的房屋补偿。

房子属个人所有,不应分割

两个月前,关先生向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经研究分析,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集资房应该属于关先生个人所有,并正式帮助关先生提请抗诉。 究竟法院的判决哪里出了错?昨日,记者向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关先生和覃小姐两人到底有没有婚姻关系。根据两人的讲述,他们在登记结婚当天便发生矛盾,此后更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从来没有共同生活过,可以说他们的婚姻是名存实亡的,还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品、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因此,这套房产属关先生个人出资购置,应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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