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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河北律师界“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有失公正!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谴责河北律师界“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有失公正!
                 ——兼与颜昌海先生商榷
                          
     读了颜昌海先生在其“凤凰网”博客中发表的博文《河北“自律”的律师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以下简称“海文” )一文后,使本人的心久久难以平静!本人对“海文”作者的个人情况及其资历“一无所知” ,对其文章的材料来源也“并不完全知悉” 。但是笔者认为,其对于“三鹿”等企业生产、销售“毒奶粉”的行为所表示的愤慨和对受害者的同情,是值得赞赏的;但对于河北省的广大律师实行“棒打一大片”的“否定一切”并强烈谴责的态度和行为,表示难以接受和“甚为”遗憾!我认为其所称的河北律师在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沉默”、“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等,对于河北省的广大律师来讲,是极其不公正的!我这样讲的理由是:
     
     一、“海文”作者指责河北律师受理案件没有道理
     “海文”作者所称:“三鹿事件”后,当地司法部门要求律师处理“三鹿事件”要“以大局为重” 。河北律师协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轮流到三鹿厂内值班,进行法律咨询。……消费者证实,在三鹿厂内只能从律师那里得到一张登记表,律师并不受理案件。……律师称,目前投诉不合时宜……等等。其思在于指责当地政府“对律师受理案件的限制”和对“律师不受理案件的谴责”!
     但是我认为“海文”作者谴责河北律师没有道理。因为:第一,中国的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属于“自律”、“政律”、“法律”、“协律”四律职业者,律师不但要“自律”,还要无可质疑地接受当地政府的“政律” 、国家法律的“法律”和“律师协会”的“协律”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或者律师协会要求怎么做,律师必须怎么做,律师按照当地政府、律师协会的要求办事,本身没有任何错误。因此,“海文”作者一方面称“当地司法部门要求律师”处理“三鹿事件”要“以大局为重”,而又一方面指责河北省的律师,似乎没有任何道理。
     第二,河北省的律师在“非常时期”“拒收案件”没有过错!众所周知,中国律师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其不但要维护案件当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国家的利益的社会安定。因此,其不应当像西方律师一样“盯上巨额赔偿金的案子‘蜂拥而至’”而不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定 ;更不应当“无风起浪”或者“兴风作浪” 、“挑起争端或者诉讼” 。
     笔者认为:中国律师在国家“非常时期”,应当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原则”,应当做的首先是维护社会安定,其次才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为挣到巨额代理费”而“挑起争端或者诉讼” 。就“三鹿毒奶粉”事件而论,河北省的律师(应当包括全国律师)应当既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顾及社会安定:一方面,律师应当了解受害者的基本情况和受害情况,做好“法律救济(诉讼)”的必要准备;另一方面,应当回避或者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积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笔者还认为:作为律师,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熄火”、“息事宁人”,而不应当在当事人间“挑讼”、“拱火” !相反,在当事人间“挑讼”、“拱火”等,才是真正的“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的!
     由此可见,河北省的律师称“……目前投诉不合时宜……等等”,并无不妥;称河北律师在三鹿“毒奶粉”事件“沉默” 、“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等,的确不妥!
     应当说明的是:本人所讲的“中国律师在国家‘非常时期’,应当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原则’”,是指中国律师在国家“非常时期”应当将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这里讲的“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经济得失”,丝毫没有“袒护”违法、失德企业的意思。相反,笔者坚决支持国家依法(而非行政手段)严惩不法商人、企业和“渎职的官吏”,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人主张让所有企业(包括“造孽”企业)和商人在市场经济中去接受洗礼、锤炼,优胜劣汰!不主张政府“过多”“干预”企业,和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造了孽的企业”买(埋)单!当然,本人更不赞同政府官员去“当众”“喝奶”了!!    
     
    二、河北省的律师也并非都“沉默” 
     “海文”作者称:“……然而在民众需要律师的时候,河北律师界选择了沉默。”以此来说明河北省律师界“不主动‘揽案’” 、“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等。但是我认为其观点既是“自相矛盾”的又“没有洞察全局”!
     第一,其“自相矛盾”表现为:其文中说过:“……消费者证实,在三鹿厂内只能从律师那里得到一张登记表。”这说明河北省的律师已经在“动”而不是“沉默” !因为河北省的律师已经在为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而“工作”(准备工作);
     第二,“海文”作者称:……河北省著名维权律师李方平近来一直忙着为三鹿奶粉受害人提供公益帮助,但其并不计划起诉三鹿厂。这也说明了河北省的律师在“动”而非“沉默”!
    另外我认为:并不是只有“所有受害者都聚集起来”“一并起诉”三鹿等厂商才叫“动”,更不是只有“社会动荡”了才叫“动”!通过其他途径或者渠道解决纠纷、救济了受害者,也叫“动”!
     第三,此外据我所知,河北省的律师也有通过舆论工具“声援”受害者、“发表治理意见”的,该也说明河北省的律师在“动”而没有“沉默”、“没有违背职业道德和良心” 。具体见“联合律师网”上的“原创文章”栏《从“三鹿毒奶事件”看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重要性》、《“义务本位”教育是中国“治吏”的“灵丹妙药” 》等文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文”作者所称“三鹿事件”后河北律师界“沉默” 、“愧对职业道德和良心”,是错误的、没有道理的、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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