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与代理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非律师辩护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
经过批准——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诉75条、解释68)
其它权利相同。
2.律师的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解释》第39条)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解释》第36条)
六、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次数;理由;后果)(刑诉39;解释38、165)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