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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万房屋与37万房屋互换 法院判决撤销兄弟约定
发布日期:2010-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27万房屋与37万房屋互换达成协议,兄弟一方事后反悔上法庭。11月12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这起请求撤销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龙胜与被告龙林所签订的换房协议。

会泽县的龙胜与龙林是亲弟兄。今年6月6日,弟兄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称:龙胜将原属于自己的茶楼西边的两间房子的1-6楼让给龙林,龙林将原属于自己的茶楼下面靠东边的两间铺面让给龙胜,同时将院内的两间库房连同北面一间小石棉瓦房让给龙胜,龙胜在此处重新建盖房子时可再向西延伸出两米建盖,但在龙林的烤房西面要让出1.5米的距离;龙林负责在龙胜的铺面北面至“金龙玉元宾馆”处将房子建盖好(仅一楼)。龙胜原来付给龙林的56万元将作为此次调换及建盖房屋的费用支付给龙林,双方互不补钱给对方。

协议签订后,龙林认为自己考虑不周,双方所换房屋价格差距过大找龙胜协商未果,于今年8月提出鉴定申请。经曲靖金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龙林的房屋价值为127万余元,龙胜的房屋价值为37万余元。随后,原告龙林以换房协议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由,向会泽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换房协议。

会泽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换房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一方价值为127万余元,另一方价值为37万余元,两者价值悬殊巨大,为此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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