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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切病人肝胆总管 医疗事故鉴定引发法律大战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了医疗事故必须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普通公民是这样认为,很多法官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四川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胆囊摘除手术,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了。
  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的法学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糊里糊涂连挨三刀
  今年64岁的李全清老人是四川省合江县某林业公司的退休干部,因得胆结石病于1995年4月住进了合江县人民医院,当时院方很快就给他实施了胆囊摘除手术。可是手术后,他却出现了异常反应。
  李全清老伴:第二天这个人就黄了,第三天就黄得不得了啦!解手尿都不尿了,第四天、第五天皮肤巩膜全部黄染,而且整个人完全是没人气儿了。
  原以为一刀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李家人没有想到这一刀非但没能使病人病情好转,反而又让李全清老人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又经历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手术。如果说第一次手术是胆囊摘除术的话,那么第二次手术和第三次手术又是什么内容呢?为了了解有关情况,我们走访了合江县人民医院。遗憾的是,院长不在,而一位副院长又说,她不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另据病人家属介绍,除了接连三次手术,从1995年6月出院至今,李全清还因胆道感染,先后住院10多次,累计400多天,而医院从未对此做过合理的解释。
  李全清老伴:好几回,真是受不了哇!我们家里面我儿大小全都跟着他转,这个没钱也得给拿,那个没钱也得给拿,就给借,后来就啥事都可以忍了。
  在李家人看来,李全清的后两次手术和多次感染住院,与院方有直接关系。
  而医院对此又予以否认。无奈之下,李全清老人决定让法院帮自己讨一个明白的说法,并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续疗费1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
  肝胆总管被误切
  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找到了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对李全清的病情、损害程度进行技术鉴定。
  瞿朝志(合江县法院法官):他们就说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都是人民医院的专家,为了维护其公正性,他们研究是回避。
  由于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回避,合江县人民法院就委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科对李全清医疗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王和斌(泸州中院技术室主任):李全清本来胆囊里面有结石,经常反复感染、疼痛,就必须把他这个胆囊摘除,应该在这个胆囊管的地方把它结扎。但是手术的时候就把肝总管和胆总管两个一起结扎了,把胆囊一起拿掉了,这样拿掉以后,肝脏分泌的胆汁就没办法进入这个肠道,就全部反流到全身。由于没有这个括约肌,肠腔的食物就经常进入肝总管,后来引起肝总管及胆道的反复感染、发烧。这就是它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原来,李全清老人在进行第一次手术时,也就是胆囊摘除术时,胆肝总管被意外切除约两厘米。院方在第二次手术时,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应急措施,用一尿管将胆汁引流到体外。第三次手术才重新将胆肠吻合。泸州中院法医鉴定最终结论为,李全清肝胆总管被结扎切除和术后胆道反复发作感染,均是县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技术过错所致,病人由此构成了 7级伤残,对此,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自己给自己鉴定
  依据这样一个鉴定结论,合江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年底开庭审理此案。
  这时,被告方,也就是合江县人民医院又提出本案鉴定程序有问题,原告李全清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能起诉,要求重新鉴定。1999年1月,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医院方的要求,委托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李全清病情损害是否医疗不当造成进行技术鉴定。可市里又说县里没有鉴定,他们不能鉴定,无奈,法官们又折回了县里。
  1999年的2月2日,合江县法院委托了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李全清的案子进行鉴定。这次,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再提出回避。4个月后,他们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李全清胆部有炎症,因而手术时难以避免伤及胆总管,最后结论为本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李全清老伴:你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要胆肠吻合?你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要缺损了两公分?原告代理人: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现在出鉴定书的法定代表人,所以说自己给自己鉴定,只是换了个位置,这样的鉴定结论显然是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回避。
  鉴定问题难倒法官
  由于患者一方对县级鉴定提出质疑,1999年6月,合江法院又将复议申请和委托鉴定书送往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这次法官们又碰了一鼻子灰。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超过复议时效拒绝受理。不是这个鉴定不行,就是那个不能鉴定,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多少有些头疼。法官一时无法弄清到底哪一个鉴定算数,审理工作暂时陷入了困境。无奈,县法院就有关问题向市中院进行了汇报。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以来,泸州地区的两级法院每年要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0多起,而处理起来的主要难度就是一个依据什么的问题。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对现有证据都互不认同,1999年9月,合江县人民法院又委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科对李全清因医疗后的损害结果进行伤残等级评定。1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和泸州中院法医鉴定结论大致相同,也为7级伤残及肝胆总管被意外结扎切除,是医方失误所致。
  新的鉴定结论有了,接下来就是哪一个算数的问题。如果医院方再对这个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该怎么办?此时最为焦急的还是原告李全清和他的家人。从起诉到现在,他们已经等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李全清老伴:我们在没钱的情况下,借钱处处碰壁。向这个借,向那个借,儿子还好一点。我儿子贷了3万元钱,我才把那些零星的帐适当还了一些。
  法院文件引发争论
  而此时,法官们也并没闲着。经过反复的讨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通知性文件,目的是规范审判行为,缓解因适用法规不完善而引发的种种矛盾。
  法院文件是否合法
  但由于这个文件在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的观念和做法,泸州市医疗卫生部门首先对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崔炳生(泸州市卫生局局长):需要调整也需要国务院来作出这个调整,而不是你中级人民法院来给调整。
  而泸州中院的解释是,这根本不是法。
  祝昌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也不算法,也不算规章。它只是我们在工作当中的一种操作性指导意见,也就是说,是工作规范。
  患者和医院谁来举证
  在泸州中院下发的这个文件里,明确指出了医疗损害应按一般侵权和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个提法,卫生部门表示不能认同。
  崔炳生: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种不属于医疗事故,就不该赔偿。
  泸州中院还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没有举证责任,应该由医院来举证。作为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不可能知道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到底有什么样的过错。这个时候还强调患者来举证,显然不符合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廷贵(泸州市卫生局法律顾问):一般来讲,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病人每提出一点疑问都要医院来举证的话,医院是承担不起的。
  鉴定结论谁说了算
  双方的第3个主要争议是,鉴定结论到底谁说了算。泸州中院认为,采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还是采信法医鉴定,应该由法庭来最终决定。但是在卫生部门看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法医不能够与之相提并论。
  尹廷贵:一个地方有两个鉴定组织同样会把这个事情搞坏。举个例子说,如果我们这个地方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我究竟听哪个审判机构的?对此,泸州中院又说,如果一切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那么,许许多多像李全清一样的患者就永远没有申诉的机会。
  法院保护谁的利益
  由于种种原因,泸州中院这个文件一下发,就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表示赞成的不少,坚决反对的也大有人在。这个文件在泸州地区,乃至整个四川省引发了一场关于医疗改革问题的大争论。
  刘先赋(律师):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我们觉得是非常欢迎这个改革的,而且在我们看来是这个改革更有利于公正审判。
  医务工作者:我个人认为,如果按照泸州中院这个文件执行下去的话,最终损害的是病人。另外就是我们这个地区医疗事业的发展要受到阻碍。
  法官:法院是裁判,是运动场上的裁判,居中裁判,既要保护患者利益,又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某一方面的利益,下某一方面的文件,我觉得不是很恰当。
  医院赔偿2.7万
  虽然双方的讨论没有一个结果,但泸州的法官们心里显然已经有了底数。
  祝昌焱:如果我们这个意见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不满意,即使国家立的法,如果是人民群众,社会不满意,不拥护,同样不能够施行。
  2000年1月,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院有关意见,采信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医技术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合江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全清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共计2?7万多元。
  ■专家说法医疗事故鉴定谁说了算
  主持人:医院方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这是一个医疗纠纷,所以一定要有医疗事故正式的鉴定报告才能立案,才能去审理,这个观点您是不是能够赞同?梁慧星:医疗损害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说,不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举例来说,到医院去拔牙,医生马马虎虎把好牙拔掉了,坏牙留下了,像这样的损害肯定是比较轻微的,按照《民法通则》,照样可以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只要有过错,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这个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我们过去是有这样的误解,因为我们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但是医疗事故鉴定起什么作用我们就有混淆。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责任的医生进行行政制裁,比如说,吊销他的医生资格等等。但这个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够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一个什么根据,或者是刑事裁判的根据,它至多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那同样法院可以委托法医来作鉴定,照样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究竟它们的法律位置是不是一样高的?
  梁慧星:《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作鉴定。最终取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主持人:泸州中院的文件到底有没有合法性?梁慧星:法院执行法律,但是一个法律条文怎么样执行,在泸州中院的管辖范围内若干个县法院之间,如果理解不一致,就会作出不同的裁判。泸州市中院作出这个解释性的意见,在泸州中院范围内,统一法官们的思想,使裁判符合法律,作出一致裁判,这是正确的,这也是我们法院经常的做法。
  主持人:泸州中院说,要保护患者的权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我们在法律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梁慧星:患者就自己受到伤害举证,那么医院方面有没有过错,由医院方面作反证。
  主持人:如果医院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呢?梁慧星:那就推定医院有过错。这个做法是发达国家解决这类案件的共同做法。医生是专家,患者是普通人,不可能要求患者去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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