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论述题前瞻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述题的文体属于议论文的范畴。从考过的11道题目看,绝大多数考题都给应试者提供了一个案例、事例、纠纷或规则。要求应试者自命作文题目对命题者提供的素材有感而发,写一篇议论文。
首先、论述题的一般策略
我们提出以下答论述题的策略:
1.审一遍卷四的题目和单题分值,决定合理分配答题的时间。论述题当然要留出更充分的时间。
2.仔细审阅命题者提供的案例、事例,矛盾和纠纷,寻找法律点,进而确定论点,论点立意要新。在提供材料的字理行间找到可引用的论据,在文中引据时可用引号标出。
3.最好确定一个文章题目。一个活泼、俏皮的标题会吸引阅卷老师的眼球,但“帽子”一定要选好,文题相对应。
4.分自然段不能太多,否则像讲义;也不能太少,会像学术论文。一般而言,以5至7自然段为宜;自然段第一句话往往是基本论点,或分论点。
5.文章最后一小段结语,作结论,引申到一句法学名言——“法谚”更好。
考生千万要注意的是,答论述题写的是一篇独立的文章,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一道简答题,若仅仅引申法条的规定是不会得高分的。但要写的又是一篇法学文章,不是生活散文,所以还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不能全是生活大白话。法言法语的极致就是“法学格言”、“法律名句”,所以作论述题时恰当引用“法学格言”、“法律名句”是得高分的一个选项。论述题的写作文风应当是一种法学随笔、小品文应具有的风格,往往是夹叙夹议,就命题者提供的素材有感而发,加以评论的。其文风上既非呆板、严谨的社科科研论文,如考硕士生的“论宪法修正案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的重大意义”一类的论述题,也非写作生活哲理一类的生活大白话的散文!
其次、论述题及行政法论述题指引
首考论述题的2003年仅考查一道行政法30分的题目,从2004至2008的五年间每年两道共10题,2004年与2005年均为50分,2006年更达到70分,而2007年的卷四则除第一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简答题外,均以分析、论述题名之。2008年仍然设选作论述题。六届司法考试共考11道论述题。卷四的题量减少、每题的分值增加是司法考试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趋向。答论述题一般离不开对法律基本原则内容的阐述,法理、宪法出论述题的点几乎俯首皆是。另外,第二个层次可以出论述题的点就是三大实体法——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论述题所给出的案例或事例中,一定会体现或折射出上述三大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2004年卷四的“喜悦家庭”一题即可以公序良俗原则展开论述);就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则(2008年的裸聊题)、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200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的论述题及2008年卷四第七题都涉及罪刑法定原则);而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可以出论述题的五大学科也就限于法理、宪法(尚未考过)、行政法、民商法和刑法。
论述题的考查体现了司法考试的理论性增强的发展趋势。论述题的答题要求一般有三个:一是阐述你认为正确的看法、观点和理由;二是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或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三是字数(下限)要求,2006年为600字以上。后两点可以说是形式要求,即形式上达到要求,字数不少于必须达到的下线,适当分段(以分5至7段为宜),卷面整洁,字迹工整,让阅题老师看得清楚,不要让老师去猜字,就可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
论述题大致可以分为理论分析型和实例分析型两种。前者如2005年卷四第8题;后者如2006年卷四第5题。而2007年卷四可选择的乙题论述题可称为是一道概括的实例加理论分析型的论述题。
实例分析型论述题的题干设计往往是来自于现实中的一个有争议的事例或案例,就像辩论赛的辩题一样,往往无对错之分,关键看辩论的技巧,看阐述的理由。论述题一般有两种命题方法:
一是有争论的问题,持正方、反方的观点均可,主要看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如2003年卷四的30分的论述题,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阐述,你可以得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合法但不合理等几个结论,结论无正确、错误之分,只要言之有理、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即可得高分。再如超期羁押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
另一种是单一的立论,即正面肯定选题的观点,如2004年卷四的考题。再如正面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等等。但两种题型都一定要有法理、宪法的理论背景。答好论述题:第一离不开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大实体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要尽可能发掘、联系相关的宪法、法理的背景与折射出的法理精神。以2003年的阅卷标准为例,只要联系法理就会得12分以上。
论述题是一种无标准答案型的题目,每题所得分值完全取决于阅卷老师个人的总体感觉,特别是与前一两份考卷答题质量的比较中得出的判断。这是与客观题阅卷标准的最大不同。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作法和发生的事件,论述角度的不同,切入点的差别,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会有所区别。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观分析并无固定的模式,观点也无对错之分,但分析论证一定要主题鲜明、逻辑先后一致、层次条理清晰,也就是答题要求中表述的“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005年卷四第7题论述题给了考生以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对给出案例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可以任选一个角度加以论述。这提示考生应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2006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论述题即紧扣中央政法委要求在全国政法干警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热点问题。2007年的行政法可选择论述乙题则正面考了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信赖保护原则。2008年公布的大纲中则进一步明确卷四设若干选作题,并在卷四第7题中得到体现。在2008年卷四第一题中又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三个至上”的问题。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肯定会延续设选作论述题的作法。
第三、2009年论述题前瞻
近三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告诉我们:其题目的时政性在曾强。在考过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信赖保护原则之后,除对“三个至上”,“大学习、大讨论”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学习内容继续予以重视外,尤其要关注中央政法委最新的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虽然大纲在每年4月中下旬公布,但并不能决定考查论述题的具体题目,考卷试题每年在8月上旬拼完,所以,考生应当继续关注大纲公布后5月、6月和7月中央政法委通知中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法理中的执法部分(宪政等敏感问题不会出题)、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征用补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治政府的标准等十分令人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