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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应当保护
发布日期:2004-07-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网络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保护,在目前的情况下,互联网公司通常以行规为由大量地转载其他作者的著作,特别是近两年时评的兴起,公民的著作权保护出现了一些难以界定的困难。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者身份和作品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很难得到确定,在计算机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很多作品是在电脑上创作,如果没有以传统方式使用和发表,而在网络中进行,则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其发表时间和著作权人。而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若未署名或署笔名,则更给确定其作者身份带来了困难。这就为一旦产生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带来了取证责任分配的困难,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就因此没办法保护。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一旦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来管辖。侵权案件多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一方面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确定了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往往有可能在千里之外,而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当中,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确定,这样就带来赔偿数额没办法具体界定。在新浪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新浪公司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这起纠纷案中,其具体的损失是很难界定的,而这个纠纷当中的手机图片还可能根据营业额来加以界定,一旦发生在一些网络中纯文学性质的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就难以界定了。

  正因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是相当严重的,目前许多网民也纯粹为了自己的观点得以传播而发布自己的观点,一旦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网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网络侵权的纠纷将会进一步突现,我们应当加大立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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