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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3-15    作者:吴远国律师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良,男,生于196917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黄金镇XX村二组70(原XX村四组)。电话:1XXXXXXXX327
申请人:XX,男,生于196910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住忠县XX镇XX金村二组70(原XX村四组)。电话:1XXXXXXXX27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重庆市XXX人,住忠县黄金镇X村二组70(原黄金村XX组)。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黄金镇黄金村XX组XX(原黄金村XX组)。
申请事项
恢复(2002)忠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81.2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021012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忠县人民法院(2002)忠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支付该判决,申请人也多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现在申请人准确了解到被申请人在忠县黄金镇XX村二组XX号(申请人相邻处)建有四间一楼一底住宅。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
 
00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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