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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全科辅导:财税法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税法概述

  1、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之特征:(1)重复性,(2)无偿性,(3)固定性。

  2、税收的构成要素。

  (1)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2)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3)征税客体:指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4)税目:指各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

  (6)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

  (7)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10)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11)减免和加征:减免税是对纳税义务的减轻或免除,加征是指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款后再加征一定成数。

  (12)违法处理:是指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13)税务纠纷处理:是指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因适用税法发生争议的行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适用税法发生争议,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征

  ①征税对象是法定的增值额;②税负公平合理;③道道征税,税不重征。

  3、征税范围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三、消费税

  1、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特征

  ①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②税负具有转嫁性;③征收环节多具单一性;④征收方式灵活简便。

  3、征税范围。

  ①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④不能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⑤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四、营业税

  1、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发生在生产、经营、消费、流通过程中,是对所获得的商品经营、非商品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

  2、特征

  ①征收范围广;②税目、税率主要按行业设置;③税率低而均衡。

  3、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和旅店、租赁等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

  五、所得税

  1、概念

  又称收益税,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2、特征

  (1)征税对象是收益额;②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③税负公平合理。

  3、种类

  (1)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④农业税

  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较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 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范围

工资人、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至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换算的适用税率,为14%;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税率为40%;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税款征收管理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登记种类

具体规定

罚则

开业登记

自领取企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歇业、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账薄、凭证管理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薄。

  ②凭证管理。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2、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税款缴纳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其申请,并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延期纳税,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以下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收强制执行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①退还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②补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如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 、抗税的,追征期为无限期。

  (6)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算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八、会计法

  (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对会计账簿的要求

  会计账薄应当统一设立,不得私设会计账薄;会计账薄应与实物、款项相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会计账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薄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国家监督

  (1)财政部门的监督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按照其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社会监督

  九、审计法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机关。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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