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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自己子女结婚购房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为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0-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小温父母不了帮助其组上家庭,于20032月出资20万元支付首付款,按揭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为小温。20032月房屋交付,小芹父母出资8万元进行了装修。双方于200310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084月,俩人因感情破裂,小温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小芹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是因结婚而购置的,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本代理原告小温,认为:房屋应为小温婚前个人财产,应为小温所有。婚后还贷款的一半及房屋装修款,应返款小芹,房屋应判决小温所有。法院支持了上述观点,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诉争房屋归小温所有,原告小温向被告小芹支付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68000元,余下贷款由小温自行偿还。
分析: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结婚而购房,即婚前;一种是婚后。虽同为赠与行为,法律结果迥异。婚前赠与,若没有特别约定的,只是赠与自己的子女;婚后赠与的,没有明确只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那么视为赠给双方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2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小温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双登记在小温名下,小芹父母出资装修,这此行为均在登记结婚之前,由此得知:双方父母都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应为个人婚前财产。
温馨提示:父母在赠与时,应明确赠与对象,最好形成书面的文字并有人见证,这样可避免日后发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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