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裸聊”进行色情活动该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网上色情文字图片、色情电影的在线观看和下载到网上视频“裸聊”真人秀,色情网站的违法犯罪手法不断更新,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恶劣。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从200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开始,警方共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俗称“裸聊”)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令人震惊的是,“裸聊”在不少青少年中泛滥开来。在近期的媒体报道中,频频出现少男少女“裸聊”成瘾甚至上当受骗的事件。面对“裸聊”色情这种新型犯罪的“异军突起”,对其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首先,我们想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额犯:以牟利为目的,若在文件个数、点击率、会员人数、违法所得上达到法定数额的要求,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则有达到更高的数额要求,才能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程形式。导致目前对一些“裸聊”行为还无法以这两个罪名定罪。因此笔者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应进一步完善对“裸聊”的立法。
第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于《解释》中没有规定对某些视频色情犯罪的定罪标准,所以对于利用聊天室裸聊进行色情表演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组织淫秽表演罪来进行处罚。但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在一个场所以表演的形式传给观众。而网络视频淫秽色情表演和实际的色情表演又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在定罪上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利用视频裸聊,组织他人进行色情表演的行为,其恶劣程度比现实中的组织淫秽表现行为危害性还要大。首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名成为一个代号,身份变得更神秘起来。一些不敢去现实场所的表现者和观看者却能毫无顾忌、大大方方的进入聊天室,表演或观看。一些缺乏无知的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其次,由于“裸聊”过程的不可再现性,给调查取证增加了很多难度。一旦在视频当时没有被录制固定下来,法律上就缺乏证据指证它,这使一些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再次,视频“裸聊”具有互动性,表演者可根据对方要求作出各种动作,也可要求对方作出各种动作,比其它色情资料更具鼓动性。鉴于利用裸聊进行色情表演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目前对此类犯罪行为定组织淫秽表演罪并不为过。
第三、聚众淫乱罪。有的人认为,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妥。网络“裸聊”再低俗、再露骨,这些刺激也来自视觉与幻想,属于精神层面,并没有实质的身体的接触,这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的淫乱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也有人主张将“裸聊”行为单独入罪。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对“裸聊”单独立法,而是应该尽可能完善现有法律规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熊理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