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之间侵权损害雇主可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系某建筑公司包工头黄某的雇工。2009年3月,陈某因工作琐事与在工地一起工作的王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结果陈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甲级。事发后,王某找到包工头黄某要求其赔偿,黄某拒绝。
【分岐】
雇员之间侵权损害雇主可否免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不应赔偿,因为陈某并不是从事雇佣活动中对王某人身进行的损害。其将王某打成轻伤,属于自己的刑事犯罪,当然不能由雇主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应赔偿,因为陈某是因为工作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应理解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陈某因工作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是否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笔者认为,本案中所指的“从事雇佣活动”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可以指是在具体的工作的失误造成别人的伤害,也应包括在从事工作时发生的其它主观侵权的行为。陈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甲级,属于其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因为与其履行自己的职务有关。因此本案中雇主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