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立功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立功制度(68条)
立功对人不对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为标准
上述立功与重大立功中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3、立功的法律后果:同自首一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第一等级: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等级: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第三等级:首并且重大立功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