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程序正义即无行政复议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今中国最大的违法主体是谁?答案是政府。这并不是说政府喜欢违法,因为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对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对政府的规范和限制越多,政府违法就越多。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当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法律也在制度上提供了可兹救济的管道,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
但在中国的法制传统中,行政法长期受到漠视。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制恢复重建,亦经历了从刑法时代到民法时代,再到行政法时代这一过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人大在行政法的制定上骤然加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相继出台。正如我们对现实生活所感知的那样,有了法律并不表示这些法律就都能得到遵循。而且,积淀在行政管制文化中的“官本位”及“官官相护”的传统,还在从立法到司法的诸多层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如行政复议法,本是一部旨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公权监督法与民权监督法。但在具体的复议制度设计上,立法者却又为“官官相护”,“地方保护”等行政潜规则留足了空间。这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上,并没有设立相对独立和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任务,这就决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具有非独立性、从属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一元化”的体制,导致了作为行政争议具体审理者的行政复议机构缺乏应有的中立。实践已经证明,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均缺乏保障,公正的行政复议裁决也难以期待,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也难以实现。民间流传甚广的“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正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嘲弄。
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弃选行政复议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复议机构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程序法则。中山市政府拟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力推在全省率先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是行政权试图争取民意支持,促进依法行政的表现。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不安排行政部门人员兼任,其中15名非常任委员由经遴选的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界专业人士、离退休人员和专家学者担任,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也将采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全市的行政复议申请,部门不再受理。单看这运行逻辑,与台湾地区现行的《诉愿法》极为相似。这种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制度实践,无疑是令人欣喜的。
无程序正义,即无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可言。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是增强复议机构独立性的第一步,希望中山朝此方向继续走下去,并能真正践行好这一改革。 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