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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0-03-09    作者:王成律师
1、涉外婚姻的定义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涉外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者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本。(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3)、结婚证。当事人应当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上一致的意见。(5)、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不能从国外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因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涉外离婚立案材料在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后,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就是立案所需资料。那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那些材料呢?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书;(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资料,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以上材料外文的,需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被告罂粟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书;(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资料,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以上材料外文的,需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3、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离婚的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做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申请承认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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