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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总则复习指导(4)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概述

  一、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形式标准:行为实现分则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实质标准:侵害客体:结果、危险。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22条:要件:1、为了犯罪(有犯罪意图);2、准备行为(非正条行为),3、意志以外原因没有能着手实行

  ★常见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1)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2)制造条件:如:(1)选择、调查侵害目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方案(5)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罪与非罪:犯意表示(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示因为没有预备行为,不为罪(无行为无罪)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是否开始“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分则各条规定之犯罪行为。如第263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完成犯罪必要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是否有既遂(侵害客体)的可能性。

  3、不能犯按照未遂处罚的前提:因为认识错误(工具错误、对象错误)而不可能既遂。

  4、不能犯未遂与愚昧犯、迷信犯区别:“预谋”实施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

  如果预想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没有出错)能否既遂?如果能既遂的,表明有抽象危险,具有犯罪性;如果也不可能既遂,属于常识性错误,没有丝毫危险,不为罪。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1、时间性;⑴预备中;⑵实行中;⑶实行终了、结果发生前。(分类:预备中的中止·实行中的中止)§犯罪遭遇意志以外原因未遂的,以未遂论,但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中止。

  2、自动性:自主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⑴不必有悔悟之心;⑵不足以阻碍犯罪进行下去的障碍;⑶同一事由对不同罪的阻力差异;⑷不知障碍发生不妨害中止自动性;⑸“害怕”,具体害怕·抽象害怕。⑹“目标未遂”问题

  3、客观性;积极中止(需要阻止结果的行为表现)、消极中止。

  4、有效性;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三、中止与未遂、预备区别:自动性。

  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罪的着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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