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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起步与经济法的产生
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形成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下的“渐进式”发展进程为经济法的形成创造了深厚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最初的进程,来分析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一、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经济法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与财产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促使这一新型的法律部门得以出现。经济法作为新型法律部门,其产生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简而言之,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国家自觉、主动、适度地介入经济生活,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既需要发挥市场的积极调节作用,又要防止走向反面,阻碍经济竞争与自由,还需要维护社会整体、长远利益。

  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社会个体利益及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经济法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呢?

  1949年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其直接后果是新中国几乎从零开始它漫长的法制建设历程,但遗憾的是,一张白纸上并没有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其实,将旧法制一概否定与对新法制的不太重视并片面理解,深层的原因是新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当时的社会结构。经济的运作是靠计划和行政命令,民间的纠纷靠老百姓所在的基层社会组织调解处理了。在这样的法制建设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也是处于低位阶的状态。因为在否定价值规律、否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行政系统以计划的方式、行政管理的手段去实施完成经济任务,必然具有浓重的经济行政法特点。尤其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对法律作片面理解看待的年代,经济立法只不过是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执行的一种工具。

  以“一化三改”时期为例,过渡时期总路线在1954年写进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相关的经济立法也陆续颁布。但是,随着私有制的逐渐削弱,公有制逐渐强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型,商品交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少,经济立法的计划性逐渐增强,“有些法规规定合作社采取合同经营制,但这些合同逐渐失去了传统民事合同的一般含义,计划因素一再增强”,总体来说,“这些法规体现了当时的政策并从属于政策,法规实施的结果往往融人政策实施的后果之中,很难单独加以考察”,“同时也表现出政策优于法律法规的倾向,甚至出现了因政策而弃置法律的现象。”

  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与经济立法实践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这样的体制下,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既不具备其产生与发展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现实经济生活中也不需要,因为经济关系主要依靠有形的国家之手去调节,而忽视甚至否定无形的市场之手的调节;主要是持续地强化纵向经济关系,而抑制横向经济关系的发展;过重地强调经济集中,却忽视应有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

  这也就如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一样“公私分明”,国家仿佛扮演着私有财产的“守夜人”的角色,严格信奉亚当。斯密“干预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民法成为调整经济生活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没有必要也无从产生。

  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起步,经济法应运而生

  既有的体制已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片面地依靠国家的经济职能,通过行政体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使得纵向经济关系及其发达,甚至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而畸形发展,商品经济受到压制,横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几乎不起作用。事实说明现行经济体制需要进行重大改变,以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

  历史转折发生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其此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成为党史、国史上最重大的转折,成为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开创局面的重要会议。邓小平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还极有预见性地提出了市场经济法律关系诸多问题:“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1978年,胡乔木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在文章中,他分析了传统的经济体制,提出在计划前提下,必须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他还专门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提出“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并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办法处理”。他认为过去发布的许多条例、规定,往往不具备严格的法律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作为党内著名理论家,胡乔木的文章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

  1979年、1980年,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叶剑英、彭真等人都指出了关于经济立法的重要意义,他们都分别使用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字眼。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文件中也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中国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这样的讲话与提法对理论研究的推动意义是特别重大的。法学界开始发表经济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编出《经济法概论》教材,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

  新时期我国改革是从农村起步的,但农村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解决一个经营权的问题,真正在体制上进行改革还是从城市开始的,不过,这时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处于试点阶段,主要是围绕着企业扩权试点、试行经济责任制等。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经济法规,以规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

  此外,这一时期还陆续制定了一批经济法(含法规),如《经济合同法》等等。另外,各省市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也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法规和规章。经国务院和人大法制委员会批准,还制定了1982年至1986年经济立法五年规划,规划制定145个重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1981年以来,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还设立了经济法室,国务院建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全国有22个省市区以及36个国务院部委局先后建立或确立了主管经济法制的机构;经济纠纷案件也开始改变长期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惯例,全国法院基本上都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法在很短的时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亮点,在中央高层以及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和学术界受到空前的重视。尽管学术界关于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争论不休,但经济法制的实践已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制定的首批经济法律法规还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是经济法的主要作用。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在立法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中的纵向横向联系,除必要的行政办法外,大量的要靠经济合同来解决”,“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和必要补充”。这样,经济合同这种本来属于横向联系的形式,却被赋予了纵向管理的任务,并从立法上把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在一起。

  “纵横统一”论和当时的改革初期的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当时“由于我国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同时并存,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在客观上互相交织,很难截然分开”,所以,有学者评价说“该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实的经济立法和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对我国运转着的经济体制以及现实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性能够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我国的经济法学也就以‘纵横关系统一论’为中心建立了体系并得到了发展”。

  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当时的主流思想,还是在计划经济的“鸟笼子”里给市场机制划出一块补充计划经济不足的空间。这就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所确定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当时虽然认识到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尽管也有学者认识到并提出商品经济的概念,但意识形态领域总体还是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讳莫如深,认为“绝不能把我们的经济概括为商品经济”,否则“必然会削弱计划经济,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模糊有计划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无政府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要走艰难曲折的道路。

  总之,不管怎样,中国的经济体制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管理,承认并按照价值规律来办事,利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刺激经济发展等等,都为新时期经济法产生创造了积极的条件。经济立法成为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重要方式,我们的经济法制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也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发展。

  三、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我国经济法的特点

  在以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的社会潮流中,在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开始探索的条件下,在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法制,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化和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现代经济法产生所需要的因素已经开始不断增强,而否认商品经济、否认利润、否认价值规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通过行政系统、运用行政权力调节经济关系的作法,其经济基础已经开始动摇。

  在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当社会化阶段,需要在市场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两者的结合要达到某种平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则是要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充分发挥社会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以联合、协作和竞争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还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度“发达”的纵向经济关系,最终使这两大类经济关系达到平衡结合,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现代经济法得以产生。

  改革是十分艰难曲折的,尽管趋向是市场化,但保守的观念、势力还是十分强大,在放开一部分经济关系的情况下,用经济法这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原来用计划或行政的手段统制起来的经济关系,这不涉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是有利的,因而这也就为各方面所希望且能接受,从而既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也将这些经济关系有效管理起来。这时对经济法制的认识还是把它作为一种配合经济改革所采取的新的经济管理手段,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特别是早期的经济法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加强管理有余,刺激发展不足,在加快立法的过程中,主要由政府部门来起草,使得过于扩大了部门权力。

  中国经济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形成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呈现一种“渐进式”的趋势,有一个探索曲折,不断深化、推进的过程。从中国改革的进程与西方逐渐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人参与看,都是在“市场”与“计划”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尽管途径不一样,但实际上的目标带有某种相似性,经济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础。这种经济体制转型的途径,决定了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的途径和过程的不一样,经济立法的思路是先市场主体再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这也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过渡性和渐进性特征,因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决定了经济法往往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以及与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等特征。当然,这也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在一定时期,总是难以形成完备的体系,适应不了急剧变化的经济生活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关于经济法的立、改、废工作十分频繁也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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