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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责: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例

  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认识特征: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过失

  2.意志特征:疏忽与轻率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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