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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偿让劳动者自愿解除关系属规避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10-03-09    作者:110网律师
针对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劳资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的情况,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布意见指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让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劳动者被胁迫与企业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认定企业的该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因用人单位威胁、强迫,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威胁、强迫的相关证据,比如强制要求签订协议的通知等,以便以后主张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针对这类情况,要依靠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让劳动者自己选择。劳动者对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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