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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概括性收费不合法理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长期以来以维权人形象示人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最近在新疆遇到了麻烦———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质疑其收费主体的合法资格。据称,这是自音集协成立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从诉讼请求和质疑焦点来看,这个“第一次”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K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暴露了音集协制定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过程中过于简单化的弊端,击中了音集协对K歌收费的法治软肋,值得关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音像节目权利人集体行使著作权的法定组织,依其业务范围,有权向音像节目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音集协的收费权并非天然拥有的,也不是对所有K歌都有的。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而具体,音集协自己的章程也十分清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同时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活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也规定,“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音集协向使用者所能收取的音像节目使用费,仅以得到会员明确授权者为限。换句话说,就是音集协对K歌的收费必须有权利人的具体授权。
  事实上,任何一个KTV歌库里的歌曲都分三大类:国外歌曲、港澳台歌曲、国内歌曲。而这三种歌曲又分为三类: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歌曲、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其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以及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人都可以无偿使用。音集协无权就这部分歌曲收取使用费。与此同时,对那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音集协是否都有权代表权利人向使用者收费呢?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恐怕都不能一概而论。且不说音集协不可能全都获得授权,即使获得了全部授权,也不能作简单化地概括收费,否则必然面临法理上的尴尬———毕竟从法理上讲,音集协无权对未获授权歌曲进行收费,也无权对未被使用部分收取费用。笔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官方网站查阅得知,目前音集协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作品库”中只有73433条信息,这是否就是所有K歌店歌曲库里的全部曲目呢?恐怕谁也不敢作出肯定的简单判断。
  并非全部获得授权,并非全部都要交纳使用费,这两点基本事实足以让此前音集协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丧失科学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上的难题,甚至音集协自身的收费主体地位都要受到质疑。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源于音集协过分看重了自己的权利(力),而忽视了自己的义务,错误定位了自己的角色。
  或许更为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对已获得授权的歌曲使用费,要严格依据授权范围和使用收费收取使用费,音集协对这部分费用的收取必须理直气壮,否则就违背了它与著作权人的授权协议。而对那些未获授权的歌曲,以及那些已经不享有著作权的歌曲,音集协无权以概括的方式收取使用费。当然,作为音像节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定组织,它有权接受使用者主动交来的使用费,而后尽最大努力向其著作权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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