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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查找(上)
发布日期:2010-03-07    作者:110网律师
 
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具有价值大、易查找、好执行的特点。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和特定动产采取登记制度。如无特殊情况,权利登记人即为权利所有人。因此,可以到登记机关去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第一,可以到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工作地、投资地、家乡、近亲属及关联企业所在地、其他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所在地(以下简称密切联系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核查,查找是否直接有直接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屋等不动产;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土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为了进行开发、利用、经营,通过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或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转让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村委会等部门查找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等不动产;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农业用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是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查找债务人名下的农村承包地、等不动产;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林业管理部门查找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林业用地以及地上附着物;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渔业管理部门查找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渔业用地以及地上附着物;
可以到上述密切联系地车船等特定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找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船舶、飞机等特定动产;
其他适用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也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如果登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可以通过下面介绍的方式继续查找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
第二,到债务人的密切联系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无作为受让人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但过户尚未完成的房产等不动产;
其他不动产、特定动产,也可以适用同样的方式查找。
第三,到债务人密切联系地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部门查询有无预购暂时尚未过户的房屋等不动产;
其他不动产、特定动产,如果有预售制度的,也可以适用同样的方式到有关部门查找。
第四,到债务人人单位或到密切联系地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关查询有无正在办理手续中的房改购房等不动产;
第五,到债务人的密切联系地旧城拆迁改造指挥部或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处查询有无正在办理手续中的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六,到债务人所在地或者其他密切联系地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单位去查看有无债务人承租的或者是作为共同使用人租赁的公有房屋。
虽然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不代表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没有任何权利。首先,现在,公有租赁房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如上海市静安区的公房租赁权的转让价为每平方两三万元,这个价值也是非常大的。其次,使用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利。在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的条件下,使用权也是可以执行的。再次,公有租赁房上面还有巨大的未来利益。比如以后万一拆迁,可以执行拆迁款或者是安置的房屋等其他财产。最后,现在许多省市都规定了对于被执行人要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因此,当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时,很难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同时拥有租赁房屋和产权房,这个也利于产权房的执行。
第七,可以到债务人密切联系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找是否有可能是债务人享有权利,但是登记簿上登记为他人,没有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的房屋等不动产。
有很多情况虽然民事主体没有在产权登记薄上载明,但是有可能享有权利。
婚姻法规定,如无特别规定,婚后一方的收入,例如:性收入、继承遗赠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等等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凡是婚后一方获得的不动产、特定动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是特别法律规定,都是父亲共同财产。债务人如果符合此种情况,那么即使在产权登记簿上没有载明的,也是所有人之一。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就是所继承财产的所有人。此时,如果不动产、特定动产尚未分割,或者虽已经分割但是尚未过户。那么继承人也是权利人。
其他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上海市规定,适用“94”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在产权登记薄上载明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其他不动产、特定动产也可以适用类似的方法到有关部门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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