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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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