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一)——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记忆]
一、著作权客体(作品):
1、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依国际条约;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的权利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作者享的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除上述情况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2)许可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四、作品的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③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④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⑥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⑦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⑧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⑨除了《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属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计算。
⑩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六、邻接权
邻接权一般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期限与著作权相同,即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一)出版者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订;
2.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义务主要有:表演者在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对其制作的原始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专有的复制发行权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义务: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不支付报酬的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节目的,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一)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除外;
(十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相关法条]
见《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略
[配套练习]
1、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答案C
根据我国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某公司对某演员的表演形象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属于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所以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