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运输合同
一、一般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 见290条
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 见第291条
二、客运合同
1.合同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
3.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归责原则:
(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无过错原则,但有些情况可免责;
(2)对托运的物品,也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负责条件较多;
(3)自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
例:一妇女将工资装入钱包,后坐公交车到郊区去,公交车上乘客很少,中间上了一个扒手。该扒手去划该妇女的钱包,被发现。于是二人发生撕打。扒手将该妇女撂倒在地,使她摔伤,把包抢走并跳车逃跑了,该妇女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有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第二,医疗费若干元;第三,被抢的包。法院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两个诉讼请求。
三、货运公司:第308、311、314条
1.托运人的一项特别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五种情况可免责。
例: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负责运货,委托丙运输。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丙的过错而导致损毁,则由谁来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损毁,则丙免责。其中,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四、单式联运移工联运
单式联运:第313条。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的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第317、318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七、技术合同
(一)第326-329条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单位。
完成人的权利:①如果单位要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权;②表明身份权;③获得单位奖励权;④获得报酬权;⑤获得荣誉证书权。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个人。
3.三类技术合同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分两大类: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2.第337、338条:
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效的,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权利归属,第339-341条。
(1)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利属于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享有优先受偿、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①申请权共有;②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③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④ 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⑤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旨实施专利;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9条第三款:
技术咨询合同的风险: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理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